新华地区人民检察院2017年部门预算
目 录
第一部分 新华地区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责
二、部门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 新华地区人民检察院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2017年部门预算收支情况说明
二、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第三部分 新华地区人民检察院2017年部门预算表(见附表)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新华地区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能
1.江西省宜春新华地区人民检察院于1985年5月1日成立,是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派驻监管场所的专门机构,委托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检察院代行管理,依法行使县一级人民检察院职权,负责对江西省赣西监狱的刑罚执行和监管执法活动进行法律监督。
2、院内部设有办公室、反贪污贿赂侦查局、审查批捕起诉科、驻徐府岭监区检察室、驻珠山监区检察室、反渎职侵权侦查局、政治部、监察室、案件管理办公室9个职能机构。
二、部门基本情况
纳入本套部门决算汇编范围的单位共1个,包括(应列出所有基层预算单位名称):宜春新华地区人民检察院
本部门2017年年末编制人数30人,其中行政编制30人,事业编制0人;年末实有人数32人,其中在职人员28人,离休人员0人,退休人员4人;年末学生人数0人。
第二部分 新华地区人民检察院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2017年部门预算收支情况说明
(一)收入预算情况
2017年新华地区检察院收入预算总额为371.08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371.08万元,占收入预算总额的100%;上年结余0万元。
(二)支出预算情况
2017年市人民检察院支出预算总额为371.08万元。其中:按支出项目类别划分:基本支出371.08万元,占支出预算总额的100%,包括工资福利支出260.96万元、日常公用支出43.72万元、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66.4万元。
按支出功能科目划分:公共安全支出348.68万元,占支出预算总额的93.96%;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22.4万元,占支出预算总额的6.04%。
基本支出按支出经济分类划分:工资福利支出260.96万元,占基本支出预算的70.3%;日常公用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43.72万元,占基本支出预算的11.78%;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66.4万元,占基本支出预算的17.89%。
(三)财政拨款支出情况
2017年新华地区人民检察院财政拨款支出预算371.08万元,占支出预算总额的100%。财政拨款支出的安排情况是:公共安全支出348.68万元,占支出预算总额的93.96%;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22.4万元,占支出预算总额的6.04%。
(四)政府性基金情况
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五)机关运行经费等重要事项的说明
2017年新华地区人民检察院本级机关运行费预算 43.72 万元,比2016年预算减少6.01万元,减少12.08%。主要是2017年预算压缩了公用经费保障人员经费。
二、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17年新华地区人民检察院“三公”经费年初预算安排 22万元。其中:
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
公务接待费5万元,与上年持平。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经费17万元,其中:车辆运行及维护费17万元,比上年减少0.64万元,主要原因是:2016年车改后,车辆运行维护费开支有所减少。
第三部分 新华地区人民检察院2017年部门预算表
(详见附表)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收入科目
(一)财政拨款: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其他收入:指除市级财政拨款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含与基层院合办案件的办案补助收入)。
(三)上年结转和结余:填列2016年全部结转和结余的资金数,包括当年结转结余资金和历年滚存结转结余资金。
二、支出科目
(一)一般公共服务支出:指由纪检监察部门负担的派驻单位的纪检监察人员的专项业务支出。
(二)行政运行(检察):指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开展检察业务工作的基本支出。
(三)一般行政管理事务(检察):反映查办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案件所发生的支出及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支出。
(四)“两房”建设:指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及附属设施的建设和修缮支出。
(五)其他检察支出:指政法转移支付资金等其他用于检察方面的支出。
(六)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指离退休人员的经费支出。
(七)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指单位实际缴纳的干警基本养老保险费。
(八)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指单位为干警缴纳的基本医疗、生育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社会保险费。
(九)住房公积金:指单位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补贴以及规定的比例为干警缴纳的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