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检察院案件质量评查标准(试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条 每件案件设定评查基础分100分。
承办人年度案件最终得分为所评查案件的平均分。
同一评查案件出现不同扣分情形的,逐一扣分。本节与其它章节有重复的或有相同扣分情形的,扣一次分。
个案评查得分,为评查基础分减去累计扣分之差,不计负分。
本章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条 具有下列违法违规情形之一的,评查结果认定为不合格案件。
(一)应当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而未经监督程序作出处理决定的案件;
(二)应当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而未经检察委员会讨论的案件;
(三)应当报请上级检察机关批准,未经报请批准而作出处理决定的案件;
(四)应当执行上级检察机关作出的决定而无故不予执行的案件。
(五)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进行体罚、虐待的,或者采取威胁、欺骗、引诱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的;
(六)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七)参与或协助违法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
(八)其他违法违纪情形的。
第三条 办案时效具有违反法律、法规及检察机关有关请示、上报、批复、送达、告知等时效规定的,每件扣2分
第四条 案件办理中,未按相关规定履行下列办案程序的,分别扣分。
(一)未按规定同步网上办案的,每件扣1分;
(二)未按规定进行办案风险评估预警的,每件扣0.5分;
(三)未按规定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办案的,每件扣0.5分;
(四)上级检察院、人大等交办的案件,未及时反馈的,每件扣0.5分;
(五)未按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意见的,每件扣0.5分;
(六)未按规定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意见的,每件扣0.5分;
(七)执法办案时发现有属于法律规定应当回避的情形,未主动书面提出回避申请的,每件扣1分;
(八)因司法不规范行为引起涉法涉诉上访的,每件扣1分;
(九)一人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证人,或者调查取证的;具有其他违反法律规定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或者调查取证情形的,每件扣0.5分;
(十)未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或告知不及时的,每件扣0.5分;
(十一)法律文书未按规定送达相关当事人的,每件扣0.5分;
(十二)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备案而未报送(移送)备案的,每件扣0.5分;
(十三)应当公开的重要案件信息和法律文书未按规定及时公开的,每件扣1分;
(十四)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内案卡填录不规范、错填、漏填,经案件管理部门提醒不及时纠正,或者不回复流程监控通知书意见的,每件扣1分;
(十五)具有其他违反《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规则》、《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和上级院有关规定的程序性问题,每件扣0.5分。
第五条 文书制作、装订排序具有下列情形的,每项扣0.5分。
(一)未按规定在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内制作文书的或者案卷文书与系统文书不一致的;
(二)法律文书缺少院印、文书编号的;
(三)缺少相关工作文书、笔录或者其他诉讼材料的;文书、材料关键字错误的;
(四)未按规定制作《询问(讯问)笔录》的,修改后,被询问(讯问)人员未签名、捺指印的;拒绝签名应予以注明。
(五)卷内材料为复印件,未标明复印出处、复印人、复印时间等项;
(六)经检察委员会研究的案件,会议记录仅有委员的表决意见,没有记载委员发表意见的理由和研讨过程的;会后未及时制发检委会纪要的;
(七)未按《人民检察院诉讼文书立卷标准》装订排序的;
(八)未在案件办结并作出处理决定后二个月内整理立卷的;
(九)文书审批材料未入卷。
(十)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未按照二级规范化装订标准装订的。
(十二)未按照要求建立服刑人员死亡档案的。
第六条 文书引用法律条款不当、不全或错误的,扣1分;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认定为有办案质量问题的案件,不予扣分。
(一)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不明确或者发生变化的;
(二)案件当事人有过错或者具有其他无法预见、不可抗拒事由的;
(三)执行上级检察机关有关决定、批复的;
(四)因网络故障、系统升级等原因不能同步网上办案、制作法律文书的;
(五)经审查具有不属于办案质量问题的其他原因。
第二节 侦查监督案件
立案监督
第八条 存在立案监督线索而未调查处理的,每件扣1分。
第九条 发现侦查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侦查的未立案监督的,每件扣1分;立案监督中发现侦查机关或侦查人员有违法行为,应当书面提出纠正意见而未书面提出的,每件扣1分;错误提出纠正意见导致侦查机关不当立案的,每件扣1分。
第三节 公诉案件
审查起诉
第十条 未向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询问被害人、证人、鉴定人告知其在审查起诉阶段所享有诉讼权利的(口头告知未记入笔录的,书面告知未将送达回执入卷的),每件扣0.5分。
第十一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未听取或未制作笔录附卷的;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未附卷的,每件扣0.5分。
第十二条 违反退回补充侦查规定,超期限退查的;未在统一业务系统中办理退查程序的,每件扣0.5分。
第十三条 撤回起诉后,超过三十日未作不起诉或者退回侦查机关重新侦查处理的,每件扣1分。
第十四条 下列起诉事实认定不准确的,每件扣2分。
(一)犯罪主体未查证清楚的;
(二)案件犯罪事实、情节,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动机、目的、危害后果以及其他影响定罪量刑事实、情节等主客观方面未查明的;
(三)罪名认定不准确的;
(四)遗漏犯罪事实或者被告人的。
第十九条 下列法律适用不准确的,每件扣1分。
(一)依据证据材料,认定罪名、适用法律不准确的;
(二)引用法律条文不准确、不完整的;
第十五条 下列证据采集不准确的,每件扣1分。
(一)收集取得证据的主体、程序、手段以及提供证据的主体、证据内容、证据表现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非法证据未依法未排除的;
(二)与定罪量刑有关的情节未查证清楚的;
(三)证据未按法定程序查证的。
第十六条 未按规范开展风险评估的,每件扣0.5分。
审判监督、裁定监督
第十七条 对于同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裁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提出抗诉,而未抗诉的,每件扣2分。
(一)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重罪轻判,轻罪重判,适用刑罚明显不当的;
(三)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
第四节 刑事执行检察案件
第十八条 办理刑事执行职务违法案件没有认定处理意见的,每件扣0.5分。
第十九条 在对监狱抄送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建议书副本审查后,发现提请或呈报不当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纠正意见的,或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减刑、假释裁定审查后认为不当,未在二十日以内提出书面纠正意见的,或对监狱管理机关作出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审查后认为不当,未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提出书面纠正意见等情形的,每件扣1分。
第二十条 办理减刑、假释案件中,提请中审查阶段,未在监狱长办公会之前进行逐案审查,制作相关法律文书及出具检察意见书的,每件扣0.5分;提请审查(开庭)阶段,开庭案件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调查或未向法院出具检察意见的,每件扣0.5分。
第二十一条 在办理死亡案件中,有以下情形的每项扣1分:(1)发生死亡事件的,在接到监狱死亡报告后,未按规定报告上级人民检察院,并24小时内填报死亡情况登记表;(2)未协同有关部门调取或固定死亡前十五日内原始监控录像,封存死者遗物的;(3)调查结果未通知监狱及告知死者家属的;(4)对于非正常死亡案件,在调查处理结果工作结束后,未在十五日内将调查过程、死亡结论、监管工作和检察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书面上报上级人民检察院的。
第二十二条 办理减、假、暂及死亡案件未按权利清单进行网上流转的,每件扣1分。
第五节 控告申诉检察案件
第二十三条 受理控告、举报、申诉案件后,未在七日内按照管辖和分工进行分流和办理的,每件扣1分。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结的每件扣1分。
第二十四条 对实名举报案件,未按照要求进行回复的,每件扣1分。
新华检察院案件质量评查评分表
被评查
单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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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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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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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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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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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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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
体
问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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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
序
问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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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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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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