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检察机关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深入推进,对于保护民营经济、激励企业依法合规经营,增强中国企业国际竞争力具有积极意义,也得到了社会各界的高度认同。
当然,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还处于试点阶段,无论是在理论认识上还是在实务操作上都有许多问题亟待研究和解决。我们要在目前改革试点经验做法的基础上,立足我国的刑事法理论和司法实务,合理设计具有中国特色的涉案企业合规制度。笔者认为,涉案企业合规制度在我国应定位为兼用实体和程序手段对企业进行刑事司法处置的综合性制度。实体上“预防+从宽”,体现了恢复性司法的理念;程序上“协议+监督”,体现了协商式司法的精神,总体上涉案企业合规体现“处理—治理”并重的司法理念。企业合规治理具有较强的公益属性,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推动改革责无旁贷。
第一,实体法层面,从刑事制裁目的实现的角度寻求合规从宽的正当性。刑事司法追求的是综合运用各种刑事制裁措施以最大限度地实现刑事制裁的目的。在刑事责任总量不变的情况下,因预防功能的部分实现而相应地减轻刑罚的强度,既不违背责任主义,亦符合刑事制裁的目的。笔者认为,推行涉案企业合规制度应尊重刑法上现有的单位犯罪整体责任的认定模式,在此基础上进行相关问题的论述和梳理。
首先,涉案企业兑现合规承诺、有效开展合规管理后,刑罚必要性整体减轻,对于单位和自然人均可从宽。整体责任中,单位与个人责任“共进退”,单位通过合规管理降低了单位犯罪的再犯可能性,则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通过单位再犯罪的可能性亦降低,均可以基于预防必要性的减轻而从宽处罚。
其次,对于个人为了企业利益实施的犯罪,适用涉案企业合规制度亦可从轻。其正当性体现在,通过企业合规制度可以预防职员为企业利益实施的个人犯罪,可将涉罪自然人配合建立企业合规管理机制的情节作为其认罪态度予以考量,并通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达到自然人从宽的处置。
最后,涉案企业合规制度可同等适用于中小规模的企业。制度的设计源于经济基础,发达国家企业发展阶段较为成熟,较大规模的企业内部架构完整且层级较多、具备专业化的企业管理能力,能够更好地发挥合规的“切割”作用,企业管理者与所有者分离亦具有“解脱”企业并严惩涉事个人的诉求。因此,英美等发达国家的企业合规制度设置企业规模门槛符合其制度价值和初衷。但我国民营经济的发展阶段和现状均与之不同,我国中小企业中家族企业较多、经营者和所有者多数重合的情况下,将企业和管理者责任“分割”的机制没有现实土壤,平等保护市场主体的初衷亦不能排除企业合规制度对于中小企业的适用。而我国单位犯罪整体责任之下,因不需要通过限制企业达到一定规模而为责任切割制造空间,对于中小规模企业适用合规制度则顺理成章。
第二,程序法层面,将来应建立企业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当前,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主要是在依法不捕、不诉或者提出轻缓量刑的同时,督促涉案企业作出合规承诺,落实合规整改。从长远发展来看,为充分调动企业积极性,给予检察机关较大的裁量空间,建议适时修改刑事诉讼法,建立企业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具体制度设计建议如下:
以三年有期徒刑为分界线,一方面,对于涉案企业和自然人认罪认罚、积极配合调查,自愿建立合规机制并接受第三方监督和评估的,涉罪自然人量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给予企业最长三年的考察期,期限届满后,经过评估认为达到协议目的的,对企业和自然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否则对涉企案件继续提起公诉。另一方面,对于涉案企业和自然人量刑在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在完成合规程序后,由检察机关对企业和自然人提出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建议。
首先,以涉企犯罪自然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作为企业犯罪附条件不起诉的条件具有适当性。一是以单位的罚金刑进行标准量化缺乏可行性,不论“双罚制”还是“单罚制”,个人的量刑均不会缺席,以此作为界分标准具有明确性和可操作性。二是三年有期徒刑事实上是我国有关犯罪轻重的分界线,企业犯罪附条件不起诉以涉罪自然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为标准,在我国刑事实体法、程序法中均具有规范基础,既体现对涉案企业合规从宽的刑事政策,亦不会造成涉企案件与其他刑事案件制裁强度明显失衡。
其次,建议将涉案企业合规考察期上限设定为三年。目前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审查起诉期间为“一个月+十五日”,企业合规的考察整改很难在如此短的时间内完成,《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亦未规定考察期的上限。笔者认为,借鉴域外经验并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将考察期上限定为三年,由第三方组织在此期间内,根据企业的合规计划确定具体考察期限,既能够给予企业相对充足的整改时间,亦有利于评估合规机制真实的运行效果。
再次,通过合规考察后,对涉罪自然人量刑在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建议给予全案从轻甚至减轻处罚的量刑建议。特别是建议将涉案企业合规作为单位犯罪中可以减轻处罚的法定事由予以规定,给予司法机关更大的裁量空间,也能够最大可能激励企业合规经营。
最后,建议对有效完成合规整改的涉案企业进行犯罪记录封存。为了最大限度保护民营经济,不因犯罪的宣告而降低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为企业继续合法经营提供保障,可以对企业进行犯罪记录封存。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华东检察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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