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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化建设工作的专题调研报告
        时间:2019-10-28  作者:曹 军  新闻来源:  【字号: | |

          当前检察机关正处于司法体制改革和监察体制改革交汇后期,各级检察机关机构和人员调整较大,检察信息化机构、人员、工作模式也出现较大变动。为掌握我院在新形势下检察信息化建设的新情况,我们采取前期集中人员动员部署进行内部检视,中期走出去学习考察、了解与省内其他基层检察院在检察信息化建设方面存在的差距,后期总结经验的方法;对我院信息化建设方面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基本现状的进行统计分析。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信息化建设情况

          (一)信息化建设机构设置和人员基本情况

          1、司法体制改革和监察体制改革前:

          由办公室负责检察技术与信息化方面工作,信息机构为零;由办公室秘书1人兼职检察技术与信息化方面工作,无专职信息人员数。

          2、司法体制改革和监察体制改革后:

          由检务保障部负责检察技术与信息化方面工作,无信息机构数;无专职信息人员数,兼职技术信息人员数2人,由检察辅助人员(技术人员)2人,兼职检察技术与信息化方面工作。

          3、检察技术与信息化人员的专业学历:本科及以上学历(含本科)2人;其中网络工程师(中级职称)、计算机工程硕士1人;

          年龄层次:45岁~55岁:2人;平均年龄51岁。

          (二)当前我院信息化建设的现状

          1、办公室信息点分布情况及网络情况。我院办公大楼位于南昌市二七南路109号,中铁二十四局南昌分公司大院内(系租用中铁二十四局南昌分公司办公用房),共有六层(含附楼1层),共有21间办公室,每间办公室有4个信息点(2个涉密网,2个检察工作网),4间会议室(其中视频会议室一间),每间会议室有4个信息点;打印室和机要室各1个信息点。

          网络系统建设情况:接入了三级检察涉密专线网;初步完成了本院分支网络(检察工作网)建设任务;建有较完善的综合布线系统和局域网;建有符合检务公开要求的互联网站,互联网站安全防范措施较完善(主要依托省院外包公司代管)。

          视频系统建设情况:完成了符合标准的高清视频会议室建设,且通过上级院检查验收,视频系统间共享程度较高。

          机房建设情况:建有标准化机房,配有专用不间断电源和空调设备;建有屏蔽机房或者安装屏蔽机柜。

          2、下属分支机构(办公室)网络情况:

          南昌铁路运输检察院驻所检察室,位于南昌市新建区乐化镇南昌铁路看守所办公楼内。广域网络通道由江西省移动公司提供运维保障,带宽200M(拟远程提审专用)。

          3、电脑基础设备使用情况:

          目前正在正常使用的台式电脑48台,其中使用时间十年以上的台式电脑7台,占比15%;五至十年的台式电脑16台,占比33%;三至5年6台,占比13%;三年以内19台占比39%;正常使用的笔记本电脑24台,其中使用时间五年以上的笔记本电脑14台,占比58%;使用时间五年以下的笔记本电脑10台,占比42%;

          4、 2017年以来检察技术方面的一些数据

          2017年全年共办理同步同音录像案件8件,进行同步同音录像工作8件32人次,共计78小时。

          办理检察技术协助案件6件。远程视频会议接收15次,调试10次,其中三级会议5次,四级会议10次。

          2018年全年共办理同音录像案件1件,进行同步同音录像工作1件2人次,共计5小时。远程视频会议接收25次,调试25次,其中三级会议15次,四级会议10次。

          2019年至今,共办理同音录像案件1件,进行同步同音录像工作1件3人次,共计3.5小时。技术协助案件1件,远程视频会议接收21次,调试21次,其中三级会议11次,四级会议10次。

          二、信息化建设存在主要问题

          (一)检察信息人才匮乏。信息化建设是科技含量很高的工程,信息化技术日新月异,对信息化化技术人才要求高。当前我院从事信息化工作的只有1名人员,工作职责包括机要、保密、检察技术、信息化维护等多项职责。受基层院编制限制,无法专门引进、配置信息化技术人员。专业人员限制,很难对信息化建设提出长远发展规划,也不能得心应手地组织信息化建设。

          同时,现有的检察体制门槛过高,技术人员要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相应晋升渠道才宽,技术人员获取的国家级计算机技术证书,没有可预期的晋升空间。检察信息与司法工作内在本质属性不同,检察信息人员在钻研专业技术之余还要另起炉灶研习法律,不符合术业有专攻的人才培养规律。

          (二)制度不健全,缺乏统筹规划和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特别是各项检察工作改革不断深化的今天,是检察信息工作与时俱进的重要体现,是检察信息发展的必然趋势,只有切实建立健全检察信息工作制度,明确工作总体思路和工作规划,检察信息工作才能从被动变主动,促进检察信息工作与检察业务工作协调开展。由于基层信息化建设经验不足和技术人才缺乏,信息化建设制度不健全,规范化不够;对信息化建设未有规划,信息化建设质量不高或重复投资的问题一定程度存在。

          (三)机构设置不健全。由于南铁检两级院机制问题,南昌基层院没有检察信息工作的专门组织机构(含内设机构),负责全院技术信息工作的人员只有一名,在编制上仍属于检务保障部的兼职人员。结构设置不健全,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

          (四)经费保障不力。检察信息工作,先进技术设备的采用,往往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同时维修和保养也同样需要很多经费。目前,我院财务无独立帐户,未设立会计,只设报账员,我院在检察信息科技设备上的投入基本要靠上级院调配,没有自主权,资金使用由分院计财处统筹财务预算、经费使用报销等工作,且由于铁路运输检察院于2012年属地化管理后,转移支付等经费保障尚未纳入省财政预算,在信息化建设中,无法逐步形成一个根据自身状况、发展方向的明确预算,对一些省院统一要求部署的信息化建设的项目也无法及时投入资金,信息化建设资金不能得到有效保障。目前,根据省院要求,必须部署完成的信息化建设项目仍未建设到位,如远程提讯系统的建设、检察委员会数字化建设项目、用于网络安全杀毒引擎部署、“12309”相关的数字化建设项目。

          (五)应用科技手段对新形势下的检察工作服务不足,信息化建设发展缓慢。伴随监察体制改革,检察院人员转隶之后,检察技术办理的案件数量也急剧下降,在新的形势下,如何在“四大检察”业务中,借着检察改革的有力契机,通过现代化的信息管理和科技水平来克服办案人员短缺的情况,以提高办案人员的工作效率,尤其是在公益诉讼检察和行政诉讼检察等方面,这将是现阶段应该着重解决的问题。信息化建设发展,与检察信息化人员队伍建设、专业知识更新、财力保障息息相关。

          三、加强信息化建设的整改思路和举措

          针对上述情况及存在的问题,通过开展深入广泛调研,坚持问题导向,听取了业务部门的意见,深刻分析当前以及今后一段时期内,信息化工作面临的形式和挑战,调研组提出以下建议:

          (一)成立科技强检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机制建设

          1、成立科技强检工作领导小组,专题研究部署科技强检工作。成立网络信息安全化建设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加强信息建设工作。

          2、加强信息化建设科学规划,调研形成近期建设工作计划。要科学规划,合理而已,分步推进。信息化工作计划要基础扎实、措施有力,促进均衡、全面发展,工作计划符合以下几点需要:一是符合上级要求的科技强检工作规划。二是确保检察技术力量整合力度较大,共享程度较高。三是确保信息化建设规划科学合理,符合我院检察工作实际发展需要。

          3、建立健全信息化应用管理制度,加强管理和培训力度,提升干警信息化应用能力和水平,以制度规范和促进信息化设备应用,促进信息化全面发展。

          ? (二)建立健全财务部门,积极向上汇报请示,保障科技强检经费

          积极争取上级院支持,独立财务管理,配备专门财务人员,为信息化建设提供财务保障。积极向上级院和财政等相关部门协调,勤讲求、常汇报,积极反映建设经费困难,争取解决相关建设资金。

          (三)加强信息化人才培养。

          装备是基础,人才是关键,要着力提高检察人员的科技素质,把“人”作为首要目标来优先考虑,重点培养和引进专业技术人员,以点带面,加强对全体干警信息化设备使用的技能培训,促进检察机关信息素质的全面提高。

          (四)加强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促进信息科技在检察业务工作中的全面应用

          在力所能及情况下,逐步加大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科技投入和装备建设,科技装备配备达到相关规定要求,重点从以下几方面推进:

          1、在执法办案和案件管理中的运用。按照规定要求,全员、全面、全程使用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立用系统,各业务条线实现网上办案、网上管理、网上监督和网上考评。

          2、在侦杳监督工作中的应用。网上办理审查逮捕、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案件;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一级案件中充分应用网络视烦系统传输证据材料、提审犯罪嫌疑人;在审查逮捕、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案件中,检察技术部门运用专门知识审查、判断技术性证据的案件数量达到本院受理案件总数的10%以上。

          3、在公诉工作中的应用。开展应用多媒体出庭示证;办理审查起诉案件中,利用科技手段开展技术性证据审查,辅助研判公益诉讼、民事行政诉讼案件。

          4、在监所检察工作中的应用。完成派驻检察室分支网络建设,开展网上办公办案应用;完成派驻检察室与监管场所监控系统和信息系统联网,建立独立的存储、可录播系统,实现数据交换、信息共享;

          5、在控告申诉检察工作中的应用。在网上办理控告、举报、刑事事申诉和国家赔偿案件;应用数字化“12309 ”,实现检察电话举报系统和互联网举报系统;实现远程视频接访;

          6、应用检察教育培训系统,实现网络化教学。运用互联网站、微信、微博、客户端等新兴媒体手段开展检察宣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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