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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提高社会治理成效进行检视和整改落实专题调研
        时间:2019-10-28  作者:分党组成员 副检察长 黄晓红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18年1月,党中央、国务院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南昌铁路运输检察院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及省检察院的各项决策部署,始终贯彻“有黑扫黑、无黑除恶、无恶治乱”的总要求,紧密结合铁路治安实际,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不断推进社会综合治理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在思想认识、责任担当、工作能力等方面仍然存在不少问题。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创新社会治理的新理念、新思想,更好地让检察融入社会治理,提高社会治理成效,发挥检察机关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主力军作用,更好地为人民创造平安和谐的环境,也为了后期能够,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总结经验,发现问题,作到立行立改, 为此,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活动中,南昌铁路运输检察院由副检察长黄晓红领题组成调研组,以提高治理乱象能力、提升人民群众安全感、幸福感为目标,通过“四访两直”(走访公安机关、人民法院、街办、社区;直奔发案单位、直访被害人(群众))的方式,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提高社会治理成效问题进行了调查研究,查找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分析思想根源,研究整改举措,形成本调研报告。

          一、社会治理工作调研情况

          (一)社会治理工作现状

          受铁路案件管辖影响,南昌铁路运输检察院案件数量少、类型单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至今,未办理涉黑恶案件,但目前有2起涉恶案件公安机关正在侦办中。结合上述实际,南昌铁路运输检察院将工作重心放在社会综合治理工作上,并取得了一定成效。

          2018年以来,南昌铁路运输检察院办理治乱案件3件,均为南铁分院挂牌督办案件;在办案同时开展社会综合治理4件次:分别是徐玉兰故意伤害案、系列铜精矿盗窃案、李林等人强奸案(性侵未成年人)和刘志刚组织卖淫、张玉珠协助组织卖淫案。截至目前,徐玉兰故意伤害案和李林等人强奸案(性侵未成年人)均已发出《检察建议书》并收到相关单位的整改回函,系列铜精矿案件经立案目前已完成调查报告,近期将向相关单位发出检察建议。

          (二)社会治理工作做法

          1、依托办案,发现治理切入点。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对于审查发现或是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进行认真研判,对于引发社会治安乱象的不安定因素,及时发现,及时治理。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对于审查发现或是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进行认真研判,对于引发社会治安乱象的不安定因素,及时发现,及时治理。例如徐玉兰故意伤害案, 2017年7月6日18时40分许,犯罪嫌疑人徐玉兰和被害人董爱珍在南昌铁路文化宫门口台阶上因跳广场舞引发矛盾,先是发生口角,进而互相拉扯。场面一度混乱,董爱珍和徐云兰均在拉扯过程中摔下台阶。后经南昌市西湖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董爱珍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虽然本案不是涉黑涉恶案件,但按照“有黑扫黑、无黑除恶、无恶治乱”的总要求,针对案件中暴露出的南昌市铁路文化宫广场舞人员纠纷不断、音响音量过大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广场舞活动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因广场舞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犯罪发生,给人民群众一个良好的活动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向负责铁路文化宫辖区内综合执法工作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的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南站街道办事处发出《检察建议书》,整治社区乱象,加强源头治理。同年6月26日,南站街道办事处针对我们发出的检察建议书中提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予以了书面函复。并且联合南昌铁路公安局南昌公安处、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南站街道办事处、南昌铁路工人文化体育馆发布了《关于规范南昌铁路工人文化体育馆广场舞健身活动管理的公告》。

          2、借助“外脑”,提升治理合力。在办理徐玉兰故意伤害案中,为了解决检察官调解群众矛盾经验不足的问题,借助静心社、邹德凤工作室等第三方调解力量,联合街办、社区为矛盾双方搭建沟通桥梁。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听取双方意见,明晰矛盾焦点,针对性地提出了阶段性解决方案,获得了双方操队的一致认可,规范了社区广场舞活动的有序开展,一定程度上整治了辖区内广场舞乱象“顽疾”。

          3、善用检察建议,推动治理成效。南昌铁路运输检察院充分运用检察建议,提升接受度和执行力,推动治理成效。截止目前,共计制发《检察建议书》3份。在办理李林等人强奸案中,针对性侵案件频发的宾馆的管理漏洞问题,对负有管理职责的南昌铁路公安局南昌公安处和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宜春车务段发出检察建议,推动行业治理,净化社会治安环境。

          二、社会治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南昌铁路运输检察院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开展社会综合治理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通过调研也清醒地认识到,工作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亟需解决。

          1、思想认识不到位,对社会治理工作重视不够。仍然习惯于就案办案,认为社会治理工作不是检察机关司法办案的主责主业。没有学懂弄通习近平总书记创新社会治理的新理念、新思想,政治站位不高,没有从为群众提供司法服务、帮助群众化解矛盾、营造良好社会环境的高度重视社会治理工作。具体体现在开展社会治理工作效率低,铜金矿系列案件承办人4月25日立的案,虽然进行了调查研究,走访了发案单位,找出为什么发案多的原因和单位管理的漏洞,但是检察建议在三个月内至今还未发出。

          2、化解矛盾能力不足。化解矛盾能力还停留在初级水平,矛盾源头的挖掘力、矛盾焦点的洞察力、复杂问题的判断力、利益诉求的解决力均有待提高。调处矛盾的方式单一,没有深入了解群众实际生活情况和群众诉求,没有将晦涩难懂的法律语言转化为通俗易懂的群众语言来释法说理,只知坐堂办案,不会主动服务。徐玉兰故意伤害案就是一群年龄较大的女性群众,由于跳广场舞,为了争夺跳舞场地引发的纠纷,并且多次发生纠纷,且人多,各方当事人态度强硬,拒不退让,以前多次调节都没有结果,面对这样一种情况,要让她们熄诉罢访,达成和解,心服口服,并且从一个案件要治理一片,达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的统一,确实要考验我们的群众工作能力,在这个过程中我们深感我们化解矛盾的能力不足,对于她们的诉求不能合理的用她们的语言来进行释法说理,为此我们请了贴近百姓的静心社和邹得凤工作室的同志参与调解。

          3、司法责任不明确。部分员额检察官对开展社会治理工作中“谁来担责、担什么责”的问题不能做到心中有数。习近平总书记创新社会治理的新理念新思想要求,把群众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解决好,强化法律在化解矛盾中的权威地位,使群众由衷感到权益受到了公平对待、利益得到了有效维护。但实践中还是局限于案件办理中发现矛盾、化解矛盾,主要依靠发出检察建议书的方式开展社会治理工作。部门与部门之间也是各司其责,没有形成社会治理合力。例如员额检察官在办理刘志刚组织卖淫、张玉珠协助组织卖淫案对于在办案中发现的行业乱象,要在办案的同时一并开展综合治理工作,要对行业管理部门发出加强管理和加强整治的检察建议, 6月18日公安机关移送起诉,而我们的承办人至今还没有形成检察建议。

          4、检察建议的精准度不够,刚性不足。徐玉兰故意伤害案是我院对南昌市西湖区南站街道发出的2019年1号检察建议。此检察建议应当向负责铁路文化宫辖区内综合执法工作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的单位发出,但是这个案件涉及到铁路文化宫的属地管辖和辖区的群众管理、教育的两个方面,由于没有精准地弄清铁路文化宫属于谁管,而要求南站街办加强对辖区内广场舞活动的规范管理。故南站街道办事处为此提出了异议,认为南昌铁路文化宫不属于我街办管辖范围,我街办无权对该场地上出现的广场舞纠纷及噪音污染问题进行整治,但是广场舞人员大部分为我辖区居民,对辖区居民有管理、教育的责任。因此检察建议向南站街道办事处发出的精准度不够,导致刚性不强。

          三、深挖社会治理工作不力的思想根源

          1、思想上没有学懂弄通以人民为中心的深刻内涵。以人民为中心,就是要想人民所想,急人民所急,为人民所盼,着力解决老百姓最恨最怨最烦的突出问题。对社会治理工作的重视不够反映出在思想上还没有真正学懂弄通“以人民为中心”的深刻内涵,没有真正把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当成是社会治理工作的风向标。

          2、勇于担当、攻坚克难精神不够。社会治理工作既是一门科学,又是社会建设的一项重大任务,包罗万象、纷繁复杂。化解矛盾能力不足反映出缺乏努力学习、提升能力的自觉;缺乏不怕难的勇气和不怕烦的耐心;缺乏敢于较真、敢于碰硬的担当。

          3、没有从完整意义上落实司法责任制。司法办案责任的履行不仅仅是依法将案件办结,还要做到案结事了,做到“三效果”统一。社会治理的司法责任不明确反映出对司法办案责任制没有从完整意义上得到落实,对治本安全观的认识不到位,一些员额检察官还停留在老观念上,认为只要把案件顺利审结就行了,没有意识到在办案中让人民群众体会到公平正义的真正内涵所在。

          四、提高社会治理成效的整改举措

          1、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切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创新社会治理的新思想、新理念,以最广大人民利益为根本坐标,时刻牢记“平安是极重要的民生”,牢牢抓住社会治理工作中“人”这一核心,以人民为中心,谋划工作思路、制定工作举措、推进工作落实。具体针对刘志刚组织卖淫、张玉珠协助组织卖淫案,督促承办人在办案过程中要及时发出检察建议,加强对行业的整治,给人民群众创造一个安全的环境。

          2、压实司法责任,完善社会治理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开展社会治理工作是办案的一部分,也是司法责任的一部分。这种司法责任不仅包括程序合法、证据审查和事实认定正确、适用法律准确,还包括向被告人、被害人以及相关诉讼参与人释疑解惑、化解矛盾;不仅对于正在办理的案件要做到合理合法的诉求解决到位、不合理不合法的诉求说理到位,对已经办结的案件也要做到合法合理的诉求解决到位,不合法不合理的诉求说理到位。完善社会治理工作机制,以机制促工作,在办案中延伸检察触角,深入查找案发地区、部门、单位管理上的漏洞,有针对性地提出检察建议,增强检察建议的刚性和可操作性。具体的整改措施是铜精矿系列案件的检察建议在8月15日之前要发给有关单位。

          3、着力提高群众工作能力,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有针对性地加强对检察人员群众工作能力的培训,提升检察人员与群众交流沟通能力。深入学习和领会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内涵,改进群众工作方法,多深入社区、街道倾听群众呼声,学会用群众语言与群众沟通,解决群众实际困难,增强群众工作成效。加强实践历练,利用“外脑”,加强检调对接,使矛盾纠纷就地化解、多元化解。对于徐玉兰故意伤害案,在宣布不起诉决定的时候,对不起诉人作好释法说理的工作。对发出检察建议的南站街道办事处进行回访。

          4、积极运用刑事和解,从根本上化解矛盾。检察机关作为司法的中间环节,应采用综合方法,早发现矛盾,早解决问题。对于因民间纠纷引发的案件,在办案中适时启动刑事和解程序,展开社会调查,找准矛盾点,运用检察机关不需要对双方的民事权利义务进行完全明晰的界定的优势,推动被告人与被害人双方的刑事和解。具体整改措施,徐玉兰故意伤害案双方跳操群众,多次发生矛盾,积怨深,态度强硬,我们要积极参与街办对双方的调节工作,促成双方达成和解,熄诉罢访。

          5、多措并举,充分保障被害人程序与实体权利。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前,要认真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在办案中严格执行法律规定,让被害人及其家属充分发表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对于正确合法的部分,吸收到对犯罪嫌疑人的处理中,对于不合理诉求,积极进行解释和引导,从法律与证据的角度公平公正地对待被害人诉求,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在对徐玉兰作出不起诉决定之前,要认真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充分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利。

          6、加强对重点案件跟踪监管,降低社会风险。在办案过程中,对于办结后出现各种社会问题的案件,收集相关信息,并将信息整理汇总后,移送到相关部门。对于引起上级或媒体高度关注、、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因案情复杂或发生重大变化需慎重办理的案件实施全程跟踪监管,如果出现不良苗头, 迅速汇集信息,并及时与案件最初的承办人联系,找出症结所在,及时掌控势态发展,及时制定应对方案。对于仅靠自身难以息诉罢访或化解矛盾的案件,则与公安、法院等单位建立多方联动调解机制,针对被害人无法得到民事救济的情况,及时向控申部门移送相关资料,为被害人申请司法救助提供必要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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