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仙女湖区河下镇违法拦坝围湖破坏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拦坝围湖?仙女湖生态保护?双赢多赢共赢
【要旨】
检察机关在开展行政公益诉讼工作过程中,秉持双赢多赢共赢的监督理念,既注重依法监督,又注重与行政机关加强沟通,尊重行政机关自主执法,结合实际情况推动问题解决;既保护环境资源,又保障群众生产生活,在“保护最大化”与“损害最小化”之间找准着力点,保证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基本案情】
新余市人民检察院在开展保护仙女湖及上游流域检察公益诉讼项监督活动中排查线索时发现,2008年,河下镇某村委为发展乡村旅游、解决村民就业问题,将仙湖山庄所占土地以及北侧库湾消落区湖面承包给该村48户村民,约定期限20年,共计30万元承包费。该48户村民共同出资建成仙湖山庄后负责经营管理,为了扩大养殖水面,某村委在仙湖山庄北侧库湾消落区筑土堤20余米,将水位抬升,水域面积扩大,并更名为东坑山塘。某村委在东坑山塘筑堤拦坝时曾向河下镇政府报告,但未向仙女湖管理部门报告。上述事项均由某村委自行决定,未经有关行政机关的审批。
2009年,仙女湖管委会为统一管理仙女湖开发养殖,将某村委所属各库汊的养殖渔业统一评估价格,全部上收委托仙女湖渔业公司管理,但某村委并未将东坑山塘上交,仍自行管理。2010年左右,仙女湖党政办到仙湖山庄进行调研发现了某村委拦坝围湖的违法违规行为,但是并未进行处理。2015年底,仙湖山庄与东坑山塘养殖一并向社会竞售,竞买人周某买入并统一承包经营。
【调查和督促履职】
经检察机关初步了解,河下镇某村委所占湖面属于仙女湖的准保护区,河下镇为仙女湖管委会的辖区,但仙女湖管委会为市政府的派出机构,无相应的水行政管理部门,而新余市水利局是具有法定监管职责的监管部门。
2019年3月11日,新余市人民检察院依法立案并开展调查,
通过无人机航拍、实地核实、调查询问等方式,了解市被围湖体的基本情况以及水利局对仙湖山庄拦坝围湖行为处理情况。为了防止出现因拆除湖坝引发村民上访,办案组提前做好风险预警和风险防控,要求市水利局将相关情况通报镇政府,再由镇政府传达至村委,共同配合做好村民思想工作。2019年3月19日,新余市人民检察院向新余市水利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1、责令某村委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2、对某村委拦坝围湖的行为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3、全面履行职责,对辖区内的其他同类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新余市水利局在收到检察建议后,于2019年4月8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某村委罚款1万元,并责令某村委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后续修桥的费用约10万元均由某村委承担;多次组织技术人员进行现场勘察,切实研究湖体保护问题,形成科学的论证报告,采取修建滚水坝和钢便桥的湖体保护措施,确保山塘水体与仙女湖贯通,也便于群众通过便桥到对岸耕种和管理山林;开展非法矮圩网围、非法侵占水域岸线专项执法检查,发现丹江口桥等地区也存在非法围堤现象,进行全面整顿,做好砂土清理和复土复绿专项工作,保证了仙女湖水体的完整性。2019年10月,检察机关实地查看发现,该便桥已修建完毕,水域岸线非法侵占现象得到有效整治,湖体原有生态环境得到了有效恢复。
【典型意义】
仙女湖周边长期以来多处存在围湖养鱼的现象,将国有的湖泊资源侵占为集体甚至是个人所有,不仅造成国有资源的减少,也对生态环境造成了破坏。检察机关通过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保护仙女湖生态环境,同时考虑该案因历史原因多年形成的湖坝已成为附近村民生产生活的重要通道的实际情况,与行政机关多次在“事前”“事中”“事后”进行沟通,正确处理好保护仙女湖生态环境与减少对村民生产生活的影响的关系问题,充分尊重行政机关自行履职的方式,结合专业技术人员的科学论证,在坚持保护生态环境、不影响村民生产生活的原则下,采取最大化保护生态环境与最小化损害群众利益的有效举措,达到生态环境保护和人民群众满意的双重目的。(第二检察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