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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听证的适用范围及程序
        时间:2022-06-07  作者:  新闻来源:最高检  【字号: | |

        内容

         

            听证的适用范围: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程序为: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等等。 法律依据:
         

         

          听证的适用范围是:《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听证的程序为:《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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