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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时俱进充分释放未成年人检察制度效能
        时间:2022-11-0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已经成为一项独立而颇具特色的检察业务

        与时俱进充分释放未成年人检察制度效能

        □要自觉更新司法保护理念,统筹发挥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作用,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全面开展司法保护,以依法能动检察履职促进涉未成年人案件诉源治理。

        □应认真落实《关于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坚持应救助尽救助原则,构建政府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协作联动的多元综合救助机制和保护制度。

        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下称“未检工作”)已成为检察机关一项独立而颇具特色的检察业务。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理的捕诉一体到捕诉监防教一体化,再到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集中统一行使,中国特色的未成年人检察制度日渐成熟。回顾未检工作的发展历程,就是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社会化司法理念不断成形、未成年人案件质量不断提升、司法保护能动履职逐步融入其他五大保护、工作队伍日益专业化的过程。展望未来,全面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下称“两法”)赋予检察机关更多更重的法律监督职责,需要以强化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为重点,促进其他“五大保护”落实落地,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未检工作的经验提炼

        从涉罪未成年人保护到双向保护再到全面综合司法保护,逐渐形成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社会化的司法理念。起初,未检工作主要聚焦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案件办理,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一体贯彻“保护、教育、管束”的未成年人检察办案理念。后来,未检工作迈向双向保护,既要注重维护涉罪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也要切实维护未成年被害人的权益,避免办案对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造成“二次伤害”,会同有关部门或借助专业力量,根据需要提供经济救助、身心康复、复学就业等多元综合救助,帮助未成年被害人恢复正常的生活学习。再后来,未检工作拓展为全面综合司法保护,在做优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业务的基础上,全国铺开未检业务统一集中办理,实现未成年人“四大检察”职能“融合”履行,从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全方位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一方面,强化系统审查,办理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过程中,一并审查未成年人民事、行政权益及公共利益是否遭受损害,对同步开展监督的必要性进行审查评估;另一方面,办理涉未成年人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时,也同步考虑是否涉及刑事犯罪问题,查找是否有其他案件线索。从以上未检工作的不断拓展可以看出,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社会化成为最为核心的司法理念,即:通过充分的检察履职,消除未成年人社会化过程中存在的风险、障碍、越轨以及可能受到的伤害,帮助他们顺利走向社会。

        从把好事实关、法律关到促进未成年人回归社会再到外部环境治理,多维度提升办案质量,提升司法保护水平。案件质量是未检工作的生命线,直接决定了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水平。多年未检工作的探索历程,始终都在思考如何不断提升未成年人案件办理质量。以未检工作之初的涉罪未成年人帮教为起点,到2012年刑事诉讼法确立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特别程序,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建立社会调查和附条件不起诉以及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再到2021年修订“两法”吸收实践成果,规定未成年被害人综合保护、合适保证人、社会观护、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未成年人保护检察公益诉讼等制度,可以看出,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特殊性日益凸显,工作内容呈现层次化、个别化、专业化、持续性的趋势。以办理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为例,不论是未成年人涉嫌犯罪的刑事案件,还是未成年人被害的刑事案件,实现三个效果的统一,至少要开展三个层面的工作:一是事实与法律层面,依法做好证据审查、程序适用,特别是有效落实针对未成年人的特殊制度;二是未成年人社会回归层面,依法开展涉罪未成年人的帮教和未成年被害人的综合保护,帮助他们恢复正常的社会化进程;三是生活学习的外围环境治理层面,针对家庭监护存在的问题,依法予以督促和支持,针对学校、社会、网络等环境中存在的不利因素,开展诉源治理。

        司法保护融入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保护,以加强法律监督来推动六大保护形成合力。在未检工作不断发展进步的同时,我国整个未成年人保护与犯罪预防事业也在不断取得新进展。未检业务发展至今的实践表明,检察机关既不能“单打独斗”,也不能“包打天下”,需要紧紧立足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主动将检察司法保护融入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保护。2021年,最高检围绕办案和工作中发现的八个方面未成年人保护突出问题,在全国范围部署“检爱同行、共护未来”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监督专项行动,就是多年来未检一直推动六大保护形成合力的生动体现。正是在这一发展背景下,近些年的未检业务呈现出依法能动履职、着眼于源头治理的趋势。在主动融入家庭保护方面,认真贯彻家庭教育促进法的要求,配合建立家庭教育工作联动机制,对涉案未成年人逐案落实家庭教育评估制度,有针对性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或者制发督促监护令。在主动融入学校保护方面,通过监督落实“一号检察建议”、参加学校安全专项督查等方式推进校园安全建设,大力深化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工作。在主动融入社会保护方面,通过检察建议、公益诉讼等方式,积极推动解决酒吧、网吧等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招用未成年人等问题,促进解决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不履行询问、报告义务等问题。在主动融入网络保护方面,依法从严惩处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和对未成年人实施的网络性侵害,配合开展“净网”行动等方式,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职,堵塞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漏洞。在主动融入政府保护方面,以依法监督的“我管”促职能机关依法履职的“都管”,探索基层检察机关与民政部门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深度合作试点工作。

        从少年起诉组到未检办公室再到独立的检察业务部门,未检工作队伍日益专业化。1986年,上海市长宁区检察院在审查起诉科内设立全国第一个“少年起诉组”,标志着我国未检工作从普通刑事检察工作中分离,朝着专业化方向发展。1991年“两高两部”《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建立互相配套工作体系的通知》要求,人民检察院应根据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特点和需要,逐步建立专门机构。进入新世纪,最高检《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作出系统规定,确立了未检工作专人办理制度。随着刑事诉讼法增设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专章,最高检于2011年设立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工作指导处,于2015年12月又成立临时厅级机构——未检工作办公室,标志着全国四级院未检机构设置基本完备,职责范围基本划定,制度框架基本搭建。2018年,最高检在内设机构改革中成立专门负责未检工作的第九检察厅。从此,全国检察机关未检工作队伍专业化建设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未检工作的未来展望

        展望未来,检察机关应从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出发,切实担当“两法”赋予的更重责任,自觉更新司法保护理念,统筹发挥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作用,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全面开展司法保护,以依法能动检察履职促进涉未成年人案件诉源治理。

        进一步推动未成年被害人保护的规范化和法治化。总体来看,未成年被害人保护依然是司法保护的薄弱环节。对此,需要从四个方面加以探索,形成更为成熟、更加科学的做法,从而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规范。首先,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经验和常识,按照有别于成年人的标准予以判断,形成更为科学的证据审查规则。其次,继续完善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询问救助机制,加强与公安机关等部门的沟通与合作,规范询问、取证、救助工作程序,尽快形成标准化的建设方案、工作模式和办案流程。再次,强化对性侵案件中未成年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保护,探索支持提起民事侵权诉讼工作。最后,认真落实最高检出台的《关于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坚持应救助尽救助原则,构建政府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协作联动的多元综合救助机制和保护制度。

        进一步健全未成年人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制度。随着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检察公益诉讼正式成为一类独立的公益诉讼类型。司法实践如火如荼发展的同时,未成年人保护检察公益诉讼案件办理也面临着一系列困惑和棘手问题,亟须加强理论指导,出台科学的配套规范。从认识上看,需要解决三个核心命题:未成年人保护检察公益诉讼的理论基础是什么?如何理解未成年人保护检察公益诉讼与其他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的关系?如何界定未成年人保护检察公益诉讼的边界?从规范上看,有三方面内容有待进一步明确:案件范围、立案条件、办理程序的特殊性。在深入研究上述问题的基础上,重点推进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新闻宣传报道以及点播影院、电竞酒店等新业态治理公益诉讼工作,并在适当时间节点出台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的司法解释。

        联合有关部门共同落实好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工作人员从业查询和限制制度。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了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工作人员从业查询和限制制度,并要求国家建立相应的查询系统。这些规定总体上比较宏观,有待出台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近年来,检察系统在探索类似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方面有着大量经验。当前,要加强多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从三个方面牵头落实好相关工作:一是就如何建立查询系统,应尽快形成共识和具体方案。二是对照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具体条款,划定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信息的范围。三是就查询程序、查询方式、查询权限等问题出台具体规定。

        从诉源治理的角度推动多部门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和改进专门教育工作。检察履职贯穿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全过程,包括对未成年人犯罪临界预防的法律监督。新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设定了一系列保护处分措施,加强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其中,专门教育、专门矫治教育的适用面临着专门学校与专门场所不足、决定程序缺乏有效监督等问题。对此,检察机关应依法能动履职,开展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研判,发现背后存在的临界预防不力等问题,开展诉源治理。一方面,可以通过检察建议、情况通报等方式,向有关部门反映专门教育存在的问题;另一方面,立足法律监督,积极参与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的工作,探索对专门教育、专门矫治教育工作的监督机制。

        与时俱进地推进未检专业化建设。各级检察机关特别是基层检察院要针对“两法”及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带来工作量大幅增加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加强专业化建设,实行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相适应的评价考核标准,优化现有办案机构职能。与此同时,要研究制定针对性措施,保持未成年人检察官队伍相对稳定,并制定未检检察官业务素养标准体系,加强新业务学习,通过培训等方式创造机会,帮助未检检察官广泛学习教育学、社会学、犯罪学、心理学等知识,切实提高办案履职的能力。

        【作者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研究基地(中国政法大学未成年人事务治理与法律研究基地)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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