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铅山县检察院成功促成一起故意伤害案的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依法公开听证,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2021年11月30日,涉案人张某某因摊位摆放问题与被害人发生争吵后引发肢体冲突,张某某将被害人右手背咬伤。铅山县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审查案件后认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但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为进一步化解矛盾,消除对立,节约司法资源,决定对双方开展刑事调解。调解过程中,张某某表示已充分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向被害人致以真诚的歉意,被害人也对张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随后,该院承办检察官组织双方当事人、人民监督员、村委会工作人员和律师召开了简易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人民监督员、村委会工作人员和律师认真听取检察官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分析、处理意见的介绍,一致同意检察机关对张某某拟作不起诉的理由和依据,均表示张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其作不起诉决定,既能教育感化犯罪嫌疑人,减轻消极对立情绪,又能避免因受到刑事处罚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同时挽救其本人及其家庭,最大程度上化解了社会矛盾,达到了最佳办案效果,同意检察机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进村入户进行调解,田间地头组织听证,是铅山县检察院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积极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生动体现。下一步,铅山县检察院将继续依法能动履职,积极化解矛盾纠纷,以“案结”化“心结”,促进案件案结、事了、人和,在“小案”中展现检察担当、彰显检察情怀,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