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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昌长堎检察院关于2016年度政法转移支付资金项目支出绩效自评报告
        时间:2017-06-2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南昌长堎检察院关于2016年度政法转移

        支付资金项目支出绩效自评报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实施依据,项目依据是《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南昌长堎地区检察院作为刑事执行检察院,行使检察权,维护监管场所稳定,保障国家法律正确统一实施。

        2、项目用于审查9所监狱呈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材料;定期开展对各项日常监督,每周开启举报箱并找罪犯谈话;加强对减刑、假释案件的开庭审理庭审监督;对刑罚执行案件及监管场所执法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和意见。

        (二)项目预期目标

        1、项目预期总目标是完成审查9所监狱呈报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6000件以上,对刑罚执行案件及监管场所执法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和意见140份以上。

        2、项目预期阶段性目标是管定期开展对各项日常监督,每周开启举报箱并找罪犯谈话;加强对减刑、假释案件的开庭审理庭审监督。

        3.项目预期目标完成情况。2016年完成审查9所监狱呈报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8136件以上,对刑罚执行案件及监管场所执法发现的问题提出检察建议和意见90份,完成主要年度目标。

        二、绩效评价工作情况

        (一)绩效评价目的,开展办案经费补助绩效评价目的是坚持“花钱问效,无效问责”原则,花更少的钱,办更多的事。

        (二)绩效评价原则和依据。原则是“花钱问效,无效问责”。按照制定的《项目绩效评分表》及各评价指标,逐项打分,汇总评价总分。

        (三)绩效评价工作过程

        1、建立绩效评价小组,明确分工,职责到人。

        2、向相关涉及到绩效考核工作的部门和相关人员发出通知,请他们积极配合。

        3、做好此次评价工作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确定评价的具体对象及指标,收集与评价相关的资料。

        三、绩效评价指标分析情况

        (一)项目资金情况分析

        1、本项目是2016年政法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已于2016年足额下达到我单位零余额账户上。

        2、项目资金实际到位85.59万元。

        3、项目资金实际支出85.59万元,主要用于驻监检察、劳务费、办公办案设备购置、维护,办案车辆运行及维护费等等。

        4.项目资金管理到位。办案车辆运行及维护费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定点维修,其他经费按照院财务管理办法开支,各项经费均为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服务。

        (二)项目组织实施情况分析

        1、项目组织情况分析。项目由我院第一至第八检察室及院办公室管理,2016年度各项办案(业务)费用均按照相关规定开支,规范保障了办案需求。

        2、项目管理情况分析。每一笔办案经费的开支都由经手人申报,证明人签字,会计审核,办公室主任审批或报批,分管办公室领导审批。确保资金使用合规。

        (三)项目绩效情况分析

        1、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是我院的立院之本,我院承担了全省60%以上的监所检察工作,分别对洪都监狱、赣江监狱、洪城监狱、南昌监狱、温圳监狱、豫章监狱、女子监狱,未成年人管教所、新康监狱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政法转移支付资金应着重向该主要工作倾斜,较好保障各驻监检察室履职尽责。

        22016年完成审查9所监狱呈报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8136件以上,对刑罚执行案件及监管场所执法发现的问题提出检察建议和意见90份,完成主要年度目标。

        四、综合评价情况及评价结论

        该项目经费取得预期效果,达到年初目标,单位自评94分,主管部门复核94分,等次为优。

        五、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建议

        按照有关要求,在本院门户网站上公开绩效评价结果。

        六、项目实施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

        2016年,该项目资金用于我院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取得良好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经费开支具体会计科目和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相关性问题,因部分开支为院整体支出,包括各检察室工作。

        七、项目后续工作安排和有关建议

        该项目已完成,今后,将逐步建立各检察室经费使用情况分析,使经费使用同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紧密联系。

         江西省南昌长堎地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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