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司法实践来看,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等刑罚变更执行活动容易滋生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等问题,其根源之一在于现行刑罚变更执行的相关规定未能确立起一个有效的法律监督机制。笔者认为,应当从刑罚变更执行监督的内容入手,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改进。
其一,完善法律规定,确保有章可循。一是完善同步监督制度。为确保检察机关对刑罚变更执行的实质内容和规范程序的有效监督,应当赋予检察机关对整个刑罚程序全方位、深层次的同步监督,可随时介入跟进刑罚变更执行的所有活动,并可要求有关机关提供相关材料,接受监督。同时,赋予当事人参与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权利,使罪犯本人和被害人都能公开、公正参与其中,形成同步监督。二是赋予刚性的监督保障权。赋予检察机关抗诉权,即法院对刑罚变更执行作出的裁定,检察机关认为裁定不当的,可以提请抗诉;赋予检察机关刑罚变更执行的建议权,如派驻监狱检察室的干警,针对有的罪犯表现突出,或有相应立功表现的,可以建议执行机关报请法院裁定;赋予检察机关纠错撤销权,对于已作出裁定的刑罚执行变更,如检察机关在事后发现原裁定确有严重错误,或者相关材料系伪造,可向法院提出撤销原裁定的建议。三是赋予检察机关请求确认违法行为的诉权。检察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前,应当充分听取被监督单位的意见,认为其理由不成立的,应当及时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十五日内,相关监管、执行单位仍未纠正或者回复意见的,应当及时向上级检察机关报告。上级检察机关应当通报被监督单位的上级机关,并建议其督促纠正。拒不纠正的,涉及危害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向法院提出确认违法行为、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等诉求,由法院予以裁定,通过法院裁定赋予纠正违法通知书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拒不执行纠正违法通知书的,由法院视情节予以罚款、拘留、司法建议党政纪处分直至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其二,转变监督方式,强化监督效能。一是突出重点,保证监督全覆盖。检察机关应当深入监狱,全面掌握罪犯情况,依法履行派驻监督、同步监督职责,从源头开始对各个环节全方位、实质化监督,同时加强对重点对象、重点环节的监督。二是转变监督方式,保证法律正确实施。要切实转变监督方式,突破只在监狱提请的框架内发表检察意见的做法,把独立行使检察权落到实处,如果认为监狱提请减刑的罪犯更适合假释的,可以向法院提出假释意见;认为监狱提请假释的罪犯更适合减刑的,可以向法院提出减刑意见,由法院最终裁定适用减刑或假释。对于监狱提请减刑的罪犯,检察机关既可以提出从严控制幅度的建议,也可以在法定幅度内提出从宽建议,由法院裁定适用减刑的幅度。三是开展专项检查活动,强化监督效能。通过开展各种专项检查活动对刑罚执行变更进行监督,主要从对罪犯计分的考核开始抓起。
其三,加强监督力度,完善配套机制。一是加强检察机关参与刑罚执行变更的力度。将监督关口向源头推进,明确计分考核机制,对刑罚执行机关日常监管活动实时、全面监督。若出现违反相关内部规章制度乱计分、扣分的现象,要及时提出纠正并要求整改。要完善对重点个案的检察监督,特别是针对“三类罪犯”的刑罚执行变更案件,须加强对具体案件进行个案监督,以便随时介入查阅各类材料,将材料是否真实作为监督的重点;对于被判处财产刑的罪犯,履行财产刑的情况也要重点监督,审查是否从经济方面对被害人进行弥补;对于变更执行刑罚的病犯,病犯的疾病鉴定材料、疾病严重与否是审查监督的重点,如发现虚假或伪造的材料,必要时要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重新鉴定。二是构建监督预防配套机制。强化预防监督,将检察建议权和检察调查权运用到监所日常管理程序。
其四,规范监督程序,细化监督环节。一是重视罪犯日常考核的公示监督。刑罚执行机关要在遵循公开、规范、真实的原则下进行日常考核公示,而检察机关就必须对此过程中的计分、记功、减刑等公示内容进行全程、细致的监督。检察机关要对服刑罪犯的劳动情况、计分、记功等进行综合性考核;对计分、记功是否满足罪犯减刑、假释的条件进行监督等。二是做实纠违的事后监督。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如果检察机关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对执行机关提出相应的纠正建议,采取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告知均可。只有加强跟踪监督,对纠正后事项跟进事后监督,才能使在刑罚变更执行中发现的问题整改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