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8日,于都县人民检察院应于都县林业局邀请,参加一起生态损害赔偿案件磋商会议。会议由县林业局主持,县人民法院、县环保局、县司法局、某乡镇人民政府等单位派员共同参与磋商。经过磋商,约定赔偿义务人黄某龙等人以货币支付的方式向赔偿权利人指定部门于都县林业局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费,共计23130.9元,具体的生态修复由于都县林业局委托某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一、基本案情
本院在审查起诉黄某龙等人滥伐林木案中,查明黄某龙等人未经许可擅自砍伐某乡镇某山场树木蓄积285.6386立方米,其中毁坏公益林面积达16.2亩,不仅构成滥伐林木罪,还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黄某龙等人表示愿意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本院遂将案件线索移送于都县林业局,建议林业局按照《江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启动磋商程序。
二、磋商的主要内容
县林业局作为生态环境赔偿权利人,根据工程师的鉴定和作业设计,就某乡镇某山场开垦种植脐橙非法采伐林木、毁坏公益林修复工程的实施主体及修复费用的承担等问题与损害行为人代表进行磋商。
三、检察机关的意见
黄某龙等人滥伐林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涉嫌滥伐林木罪。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认定上,黄某龙等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规定,超范围采伐公益林16.2亩,对森林资源造成破坏,实施了损害生态环境的侵权行为,依法应当共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磋商的结果
经磋商,县林业局与赔偿义务人达成了协议,确定了生态环境修复费由损害行为人承担,某乡镇人民政府代履行实施生态修复工程,县林业局就生态修复补植复绿的标准和质量进行监督和验收。
五、关于生态损害赔偿制度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是中央确定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中的一项重要任务,主要目的是落实“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环保理念,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机制,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本案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江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江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经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义务人同意展开的磋商。磋商制度的优势在于降低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更快推动生态环境修复,切实保护好公共利益,提高群众获得感,提升群众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