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繁华的现代化都市到蒸蒸日上的城镇乡间,各显功能的机动车推动着城乡的发展,渲染着人们美好生活的壮丽画卷!然而,嘴巴与酒精结缘,危险亦随身相伴。2021年,因醉驾我们认识了吴某某,不承想近日又因此而相识。
案情回顾
2021年12月9日,吴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我院以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后被于都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22年1月19日17时许,正处缓刑考验期内的吴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电动三轮摩托车在于都县马子口红绿灯路口碰撞到同向的行人丁某某,造成丁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本次事故中吴某某负全部责任,丁某某不负本事故的责任,且经鉴定吴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312.96mg/100ml。
近日,我院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依法向于都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现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法律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灯红酒绿千杯酒,莫让醉驾毁一生。醉驾时可曾想想家中妻儿和年迈父母,别让人生的足迹,止步于酒后的车轮印。
编 辑: 蔡 宏 利
校 对: 李 圣 阳
审 签: 谭 建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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