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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是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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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都首例涉嫌袭警罪被依法批准逮捕
        时间:2021-09-0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公安民警在执法执勤中

        时有遭受阻挠执法、暴力抗法事件

        此前一般以妨害公务罪进行定罪处罚

        没有明确区分情节严重程度

        自2021年3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

        将“袭警罪”独立成罪

        加大对民警执法的保护力度

         


        近日,于都县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决定,以涉嫌袭警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肖某某。该案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以来,于都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首例袭警案件。

        案情回顾
        经依法审查,2021年8月27日中午,犯罪嫌疑人肖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在于都县某店被抓获,随后带至派出所办案区讯问,当日中午11时许,依照羁押犯罪嫌疑人的程序,民警严某某带领辅警曾某某押解犯罪嫌疑人肖某某在医院门诊大楼坐步梯时,遭到犯罪嫌疑人肖某某暴力反抗,并用嘴巴在辅警曾某某的右手手臂处重重咬了一口。经鉴定,辅警曾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2021年9月9日,于都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肖某某批准逮捕,目前,案件在进一步处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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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袭警罪】第五款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将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修改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从立法层面肯定了民警的执法权威,首次对袭警行为单列,设定法定刑最高刑期七年。法律尊严不容挑战,民警执法权威不容亵渎。每一个公民都应尊法、学法、守法,在民警执法时要理解、支持并积极配合,切勿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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