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重视媒体的新闻报道,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职能作用,消除了学校附近居民和学生长期存在的安全隐患,让百年古树焕发了生机。今天廖检一行特意来我们这里反馈案件处理结果,让我们媒体人深受鼓舞。”开学在即,于都青年网采编工作人员与来访的县检察院廖淑莲副检察长等检察官座谈时,媒体负责人陈清平对此点赞,并表示今后要加强检媒协作,共同做好检察宣传工作。
检媒座谈
于都青年网2021年6月1日《于都这棵半生半死大古树,威胁着居民人生安全!》(点击标题进入青年网链接)报道:在县城胜利学校教学楼围墙外居民区的一幢楼房边,有一颗巨大的古榕树,一半枝繁叶茂,另一半则枯死了;遇到下雨或刮风天气,枯树枝会大块的从树上砸到地面,严重威胁附近居民、商户特别是上学放学路过的孩子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周边群众反应强烈要求及时处理。
养护前失去生机的古树
调查取证
看到报道后,县检察院检察干警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查看,询问附近的居民和商户,发现除上述报道反映的问题外,这棵紧邻居民建房的百年古榕树因历史遗留的民间纠纷,城市园林部门无法进行必要的养护。又因长期缺乏养护,这棵古榕树长势较为衰弱,如不处理可能会酿成重大的安全事故。为此县检察院及时向县城市管理局、县教育科技体育局、贡江镇人民政府发出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得到了上述职能部门的积极响应,形成共同合力,采取有力措施履行职责,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
修剪作业
松土、施肥
目前该古榕树已被设置安全警示和挂牌保护,危害群众安全的枯树枝已经被修剪清理,特别是通过采取定期松土、施肥、浇水、修枝、杀虫等养护措施,提升其生长机能,现已恢复生机,长势良好。下一步,县检察院将与有关职能部门一起共同做好我县的古树保护工作,同时加强与媒体沟通协作,充分履行检察职能为群众办实事。
查看整改修复效果
养护后焕发生机的古树
————法条链接————
《江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
本条例所称名木,是指稀有、珍贵树木或者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研究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
第九条 古树实行分级保护。树龄500年以上的古树实行一级保护,树龄300年以上500年以下的古树实行二级保护,树龄100年以上300年以下的古树实行三级保护。名木均实行一级保护。
《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严禁下列损害城市古树名木的行为:
㈢攀树、折枝、挖根摘采果实种子或者剥损树枝、树干、树皮;㈣距树冠垂直投影5米的范围内堆放物料、 挖坑取土、兴建临时设施建筑、倾倒有害污水、污物垃圾,动用明火或者排放烟气;
第十四条 新建、 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避让和保护措施。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在办理有关手续时,要征得城市园林绿化行政部门的同意,并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 破坏古树名木及其标志与保护设施,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