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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边躲闪张某某扔来的啤酒瓶,边向张某某扔灭火器,随后朱某某进入厨房拿一把刮猪毛刀。张某某见状,立即跑去食堂外面拿了一根铁棍,与持刀冲出食堂的朱某某对打起来。
此时,蔡某某赶到现场,将张某某手上的铁棍抢为己用,与持刀的朱某某一起对张某某进行殴打,致张某某受伤。
经赣州康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背部等处创伤,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朱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法院判决
1.朱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2.蔡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3.朱某某、蔡某某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张某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71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检察官提醒
工友之间无小事,遇事多念工友情。工友相处应互相尊重、体谅、关心,如发生矛盾纠纷,双方均应当采取友好协商的方式进行解决,多换位思考、推己及人,切勿一时冲动用暴力解决问题,要知道小事也可能引发刑事犯罪,付出惨痛代价,追悔莫及。
赣公网安备 360734020000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