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乌一男子正值壮年,却妄想不劳而获,在寻乌县城内九次盗窃。

2022年10月27日,该男子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案情回顾
2022年5月至7月间,梅某某在中午或者深夜先后窜至寻乌县石船子、防疫站家属房、黄坳村工业园区、石圳村等九个地方盗窃群众财物,且其中两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盗窃有现金、银行卡、音响、证件、大米、电饭煲等各类物品。

2022年7月14日,梅某某被寻乌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后,梅某某能够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在检察环节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被盗的部分物品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法条链接
盗窃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检察官温馨提示
本案中梅某某盗窃的财物价值不大,却被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系其两年内三次以上盗窃且有入户盗窃情节。寻乌县检察院将一如既往对此类群众深恶痛绝的盗窃行为进行打击,守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