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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寻检说法】寻乌县一干部犯贪污、受贿等罪被判刑!
        时间:2022-11-0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22年10月28日,由寻乌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寻乌县原文广新旅局二级主任科员陈某某犯贪污罪、受贿罪、洗钱罪,数罪并罚,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一万元。

        案情回顾:

        贪污罪

        陈某某在任寻乌县广播电影电视新闻中心主任期间,作为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侵吞、骗取的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资金189.565051万元。

        受贿罪

        陈某某在任寻乌县广播电影电视新闻中心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合同签订、工程验收、款项拨付等方面为设备供应商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现金28万元。

        洗钱罪

        为掩饰、隐瞒贪污贿赂犯罪所得,陈某某通过他人银行账户接收受贿金额3万元,并将受贿的3万元转换为现金供其使用。

        2022年6月10日,陈某某在办公室被寻乌县监察委员会工作人员带走调查。归案后,陈某某能自愿如实供述贪污罪犯罪事实,并主动供述了调查机关未掌握的受贿罪、洗钱罪犯罪事实。2020年,在县委巡察组巡察期间,陈某某向寻乌县纪委退缴了31万元违法所得。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一百九十一条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检察官提醒

        在此提醒广大党员干部,手握公权,不可任性妄为,在其位、谋其政、行其权、尽其责,廉洁自律是每一个国家工作人员应遵循的底线。寻乌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严惩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为反腐败斗争持续深入开展作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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