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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寻检说法】森林防火,你说“燃不燃”
        时间:2022-10-3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秋冬季节森林火灾多发、易发

        森林防灭火形势严峻

        引发森林火灾

        既损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又破坏生态环境和造成林业资源损失

        还要承担什么后果?

        一起来看看以下发生在寻乌本地的真实案例

         

        案例一:2021年1月3日下午,曾某某在自家田里干活时点燃枯树叶烤火取暖,未等燃烧的灰烬完全熄灭便离开干活。约20分钟后烤火点周围的树叶、杂草燃烧起来,继而蔓延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该起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49.2亩,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万余元。

        案例二:2021年2月24日中午,邝某某擅自在其果园内焚烧患有黄龙病的脐橙树,从而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该起森林火灾过火林地面积260.8亩,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万余元。

        案例三:2021年1月16日上午,古某某用焚烧的方式清理其屋后路边水沟旁的杂草,不料火星引燃附近杂草,火势增大蔓延继而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该起森林火灾过火林地面积692.8亩,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1万余元。

        本院经审查,依法对古某某提起公诉;古某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 

        过失犯失火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一条 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四)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本条和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按照国家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寻乌县人民政府禁火令

        寻府发〔2022〕14号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切实保护我县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发布如下禁火令:

        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为全县森林防火重点期。期间,严禁一切违规野外用火。严格实行“五个禁止”:

        1.禁止携带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进山入林区;

        2.禁止烧荒、烧田埂草、烧草木灰、烧秸秆;

        3.禁止在林区吸烟、野炊、烤火;

        4.禁止在林区上坟烧纸、燃放烟花爆竹;

        5.禁止违规炼山。

        凡违反本禁令规定的,将依照《森林防火条例》和《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从严查处,导致发生森林火灾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森林防火,人人有责。一旦发现违规用火和森林火灾,请立即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防灭火办报告。

        县防灭火办24小时值班电话:0797-2831106

        各乡(镇)防火值班电话:

        水源乡:0797-2878502

        丹溪乡:0797-2898123

        三标乡:0797-2808118

        澄江镇:0797-2871368

        菖蒲乡:0797-2896111

        长宁镇:0797-2842114

        龙廷乡:0797-2802093

        罗珊乡:0797-2876688

        文峰乡:0797-2842001

        吉潭镇:0797-2861113

        留车镇:0797-2866001

        晨光镇:0797-2891003

        项山乡:0797-2884888

        南桥镇:0797-2886180

        桂竹帽镇:0797-2889056

         

        2022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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