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冬季节森林火灾多发、易发
森林防灭火形势严峻
引发森林火灾
既损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又破坏生态环境和造成林业资源损失
还要承担什么后果?
一起来看看以下发生在寻乌本地的真实案例
案例一:2021年1月3日下午,曾某某在自家田里干活时点燃枯树叶烤火取暖,未等燃烧的灰烬完全熄灭便离开干活。约20分钟后烤火点周围的树叶、杂草燃烧起来,继而蔓延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该起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49.2亩,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万余元。
案例二:2021年2月24日中午,邝某某擅自在其果园内焚烧患有黄龙病的脐橙树,从而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该起森林火灾过火林地面积260.8亩,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万余元。
案例三:2021年1月16日上午,古某某用焚烧的方式清理其屋后路边水沟旁的杂草,不料火星引燃附近杂草,火势增大蔓延继而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该起森林火灾过火林地面积692.8亩,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1万余元。
本院经审查,依法对古某某提起公诉;古某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
过失犯失火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一条 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四)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本条和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按照国家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寻乌县人民政府禁火令
寻府发〔2022〕14号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切实保护我县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发布如下禁火令:
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为全县森林防火重点期。期间,严禁一切违规野外用火。严格实行“五个禁止”:
1.禁止携带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进山入林区;
2.禁止烧荒、烧田埂草、烧草木灰、烧秸秆;
3.禁止在林区吸烟、野炊、烤火;
4.禁止在林区上坟烧纸、燃放烟花爆竹;
5.禁止违规炼山。
凡违反本禁令规定的,将依照《森林防火条例》和《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从严查处,导致发生森林火灾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森林防火,人人有责。一旦发现违规用火和森林火灾,请立即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防灭火办报告。
县防灭火办24小时值班电话:0797-2831106
各乡(镇)防火值班电话:
水源乡:0797-2878502
丹溪乡:0797-2898123
三标乡:0797-2808118
澄江镇:0797-2871368
菖蒲乡:0797-2896111
长宁镇:0797-2842114
龙廷乡:0797-2802093
罗珊乡:0797-2876688
文峰乡:0797-2842001
吉潭镇:0797-2861113
留车镇:0797-2866001
晨光镇:0797-2891003
项山乡:0797-2884888
南桥镇:0797-2886180
桂竹帽镇:0797-2889056
2022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