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可偏偏有些人总想不劳而获
更有些人
不思悔改
屡次再犯
近日,由寻乌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欧阳某某涉嫌盗窃一案,寻乌县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56岁的欧阳某某因盗窃,在2012年至2021年间多次受到法律惩处;2021年9月刑满释放后又重操旧业,流窜至寻乌县多个乡镇,窃取他人香烟、现金等财物。
案情回顾
2021年11月,趁店主不注意时将放在柜台里一条硬装中华香烟盗走。
2022年3月,偷溜进超市办公室,将放在桌面上的一条软装中华香烟和一条硬装芙蓉王香烟盗走。
2022年5月,趁店内无人看守,将抽屉里的现金人民币3400元盗走。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五条【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检察官提醒
犯了错误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屡教不改。本案中欧阳某某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又行盗窃,再一次受到法律的惩处,完全是其咎由自取的结果。在此,检察官提醒广大人民群众,要增强防盗意识,保护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