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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寻检说法】“零口供”不是“护身符”!
        时间:2022-05-24  作者:  新闻来源:SRC-20258202  【字号: | |
              近日,寻乌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盗窃案最终宣判,“零口供”的胡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简要案情

        多地流窜作案,却拒不供述

        胡某某、邝某甲经事先商议,三个月内流窜两省实施盗窃:2021年7月上旬的一天晚上,窜至寻乌县菖蒲乡邝某乙家,盗走金项链1条、银手镯、红酒、白酒、第四套人民币纪念册、电饭煲等物品,随后离开现场。后两人将偷得的金项链带至会昌县某黄金回收店销赃,共得人民币2933元。

        2021年8月5日凌晨,窜至广东省梅州市平远县某祠堂,将祠堂内的神龛及2个石狮子盗走。

        2021年8月21日晚上,窜至寻乌县晨光镇刘某某家中,将人民币900元、银元9个、硬币等物品盗走,随后离开现场。经鉴定被盗银元的价值为人民币45元。

        2021年9月9日凌晨,窜至寻乌县晨光镇严某某家,盗走铜壶、印章等物品,随后离开现场。经鉴定被盗的铜手炉、石印章为一般文物,两物品的评估价值为1880元。

        胡某某、邝某甲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后,邝某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有着数次盗窃前科的共犯胡某某却拒不供述,妄图把“沉默”当护身符,逃避法律制裁。

        劝君莫侥幸,法网终难逃

        在缺乏犯罪嫌疑人有罪供述、目击证人证言或者能够完整反映作案过程的视频监控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为进一步补强证据,承办检察官在批准逮捕的同时,列明了详细的捕后继续侦查取证提纲,通过调取二人在案发前后的通话信息等证据,证明胡某某在案发时段出现在案发地点附近,再结合同案人的供述、搜查笔录、物证、证人证言等一系列间接证据,锁定胡某某为四起盗窃事实的共同作案人。在夯实的案件证据材料前,胡某某仍然“不见棺材不掉泪”,在审查起诉阶段仍拒不承认自己的罪行。

        庭审时,胡某某眼见回天无力,才不得不放弃侥幸心理,当庭供述自己所犯的盗窃事实;最终,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胡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因胡某某是在庭审阶段才认罪认罚的,承办检察官依法对其适用较小幅度的认罪认罚从宽幅度,依法提出“判处胡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判处邝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的量刑建议,被法院完全采纳。二人均认罪服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55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检察官说法

        “只要不开口,神仙难下手。”人可以不说话,但证据会替你“说话”。随着法治的不断进步,侦查技术的不断发展,拒不交代犯罪事实非但不能逃脱法律制裁,反而会失去法律给予的坦白从宽的宝贵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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