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人醉酒后冲动易怒,能动手,绝不吵吵。近日,寻乌一男子在酒吧娱乐,酒后误入女厕,被质问后对女厕所中的女子进行殴打,后又随意丢酒瓶砸伤他人,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我院提起公诉后,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案情回顾:
2021年11月10日凌晨1时许,赖某某在寻乌县某酒吧娱乐期间,酒后误入女厕所,受到在女厕的肖某某质问,遂挥拳击打肖某某的右手肘。
之后,在肖某某找赖某某理论时双方发生争吵,互扔了一个酒杯,肖某某右手被赖某某扔出的酒杯砸伤。
被人劝开后,赖某某继续在卡座喝酒。为发泄情绪,赖某某将一个装有啤酒的易拉罐随意往空中一扔,易拉罐砸到旁边卡座的王某某头顶部。经鉴定,肖某某、王某某的人身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2022年1月27日,赖某某被寻乌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归案后,赖某某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同时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遇事应沉着冷静,酒后本就冲动易怒,不要逞一时之气,无故生非、寻衅滋事。凡打架斗殴、寻衅滋事构成违法犯罪的,送 “精美银手镯”一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