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一男子,刑满释放后不务正业,携带蛇皮袋、手电筒等作案工具专程驾车来到寻乌县,一个月之内多次盗窃他人的鸡、鸭、鹅等家禽238只。
2022年4月28日上午由寻乌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李某盗窃一案,法院采纳了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和量刑建议,当庭判决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案情回顾:
2021年12月22日至2022年1月14日期间,被告人李某因身上没什么钱,就想通过偷鸡、鸭等家禽来赚点钱,便多次开着一辆小汽车,携带蛇皮袋和手电筒,在夜间窜至寻乌县多地农户家中,共偷走他人的鸡、鸭、鹅等家禽238只,经鉴定被盗家禽价值共计人民币23569.6元,被告人李某将盗得的家禽部分用于自己食用及在自己经营的烧烤店内做食材,部分零售给他人。
2022年1月14日,被告人李某在寻乌丹溪乡某村盗窃家禽准备逃离时被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
本案经寻乌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适用速裁程序起诉至法院,从受理起诉到法院作出判决仅用了十三天。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
一、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五百元为起点;
二、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五万元为起点;
三、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四十万元为起点。
检察官提示:
偷鸡摸狗一向是老百姓最深恶痛绝的事情,莫伸手,伸手必被抓,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切莫贪图小利,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