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今天是
        本网站已支持IPv6网络
        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检察院
        检察概况
        院领导介绍
        组织机构
        检察长信箱
        不忘初心 牢记使命
         
        当前位置:首页>>以案说法
        【寻检说法】半夜贼出没,偷米者获刑!
        时间:2022-04-24  作者:  新闻来源:SRC-20258202  【字号: | |
             生活除了诗和远方,还有一日三餐的柴米油盐。民以食为天,可却有离职人员乘着月黑风高夜,伙同他人用事先偷配的钥匙盗窃仓库大米十余次,实在令人深恶痛绝!

        陈某某曾在杨某乙位于文峰乡某村的米店工作过,期间秘密配制了一把仓库门的钥匙。陈某某与杨某甲经事先商议,多次深夜驾驶面包车到杨某乙米店仓库处。

         案情回顾  

        陈某某曾在杨某乙位于文峰乡某村的米店工作过,期间秘密配制了一把仓库门的钥匙。陈某某与杨某甲经事先商议,多次深夜驾驶面包车到杨某乙米店仓库处。

        由杨某甲切断监控电源,陈某某用钥匙打开仓库大门,然后二人再合力将仓库中的大米搬上车,待将监控电源恢复后驶离现场。

        2019年下半年至2021年6月间,陈某某、杨某甲采取以上手段盗窃杨某乙仓库的大米十余次,并将盗窃的大米销售后获利。

        2021年9月30日,杨某甲、陈某某被抓获归案。经审查,我院认为杨某甲、陈某某构成盗窃罪,遂依法提起公诉。

        鉴于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陈某某则直到庭审时面对检察机关补充的新证据才供述了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因此法院根据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于近日对参与共同犯罪的两人作出了不同的判决:

         杨某甲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陈某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检察官提醒

        本案中两人为同案犯,情节类似,却因认罪态度的不同而导致量刑不同。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在此提醒心存侥幸之人,在违法后应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处理,坦白从宽,抗拒从严。

        同时,请大家务必增强防盗防骗意识,加强对自身财物的管理,切勿给违法分子可乘之机!

        版权所有: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检察院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城北新区滨河西路 邮编:342200
        技术支持:正义网 工信部ICP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
         

        赣公网安备 36073402000007号

         
        点击进入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