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毒品犯罪高发,毒品已成为社会一大公害。很多人认为,远离毒品犯罪只要不制毒不贩毒,提供场所给他人吸毒不算犯法。但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提供吸毒场所给他人,容留他人吸毒达到立案标准就构成犯罪。
近日,寻乌一男子就因容留他人吸毒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案情回顾
2021年2月25日午饭后,刘某甲在位于长宁镇的租住房内吸食冰毒(甲基苯丙胺),并打电话叫朋友刘某乙、赖某某来家里“玩”(意指共同吸食毒品)。
随后,刘某乙去到刘某甲家,刘某甲拿出正在吸食的冰毒及吸毒工具,点了火让刘某乙吸食。其间,赖某某携妻子陈某某去到刘某甲家,被刘某甲带到房间一起吸食冰毒。刘某甲、刘某乙、赖某某、陈某某四个人轮换着,将冰毒(约0.5克)吸食完毕。
2021年11月11日,刘某甲在某强制戒毒所被公安民警传唤归案。归案后,刘某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允许他人在自己管理的场所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十一条【容留他人吸毒案(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两次以上的;(二)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三)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处罚,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检察官提醒
吸食毒品不仅损害个人身心健康,祸及家庭,还会诱发其他犯罪活动,进而危害社会。容留他人吸毒更是助纣为虐,为毒品犯罪提供生存空间,既打破了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和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又破坏了良好的社会风气。每个人在日常生活中都应该提高防毒拒毒的责任意识,珍爱生命,远离毒品!
【寻乌县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要职能】
负责办理本院受理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羁押必要性审查,开展相关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负责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和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理刑事申诉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