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寻乌县人民检察院以盗窃罪对骆某某提起公诉,骆某某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案情回顾
2021年4月至7月间,被告人骆某某头戴鸭舌帽、口罩在寻乌县多家店铺盗窃,共计作案18次,盗得现金4728元,盗得赃物价值人民币4263.65元,共计人民币8991.65元。
2021年7月15日,骆某某在寻乌县某某酒店被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骆某某近亲属退赔了大部分赃物并取得谅解。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检察官提醒
习近平总书记说:“幸福都是奋斗出来的,奋斗本身就是一种幸福”,我们应该脚踏实地,通过自己的双手创造财富,而不是采取违法犯罪手段获得利益。同时提醒广大群众,需增强安全防范意识,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