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20年底的一天,薛某某突然被人拉入多个“接码”微信群,经过观察,薛某某发现群内其他人通过发送客户的手机号码,人工接收、发送验证码到微信群内提供上家注册网络虚拟账号,就能赚钱。
薛某某之前与某公司寻乌县分公司合作,在寻乌县某村开办了一家通讯合作厅。在发现这个“赚钱门路”之后,薛某某从2020年12月至2021年7月初的这段时间,利用自己在通讯合作厅为客户办理相关业务的工作便利,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用客户的个人信息在客户手机上下载、安装手机软件,以每条手机验证码1元至35元不等的价格将客户的手机号码、验证码发送到相对应的“接码”微信群内提供给上家注册网络虚拟账号,直到案发前,薛某某总共获利人民币一万六千余元。
经审查,2021年10月15日县检察院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检察机关认为薛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其行为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刑法》第253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
广大群众一定要保护好个人信息,不要轻易让他人留存自己的身份证号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个人信息,一旦发现个人信息泄露,应及时向司法机关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