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寻乌县两男子吴某某和焦某某因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二人既未生产,也未销售伪劣产品,为什么构成该罪呢?
案情回顾
2021年5月,吴某某接到一陌生男子电话,以高价工资雇请其开货车;焦某某经人介绍,以高价工资接受一名自称“刘某某”的男子的雇请为其开货车,并被嘱托不要多问只管开车。2021年5月26日晚上至27日中午,吴某某和焦某某使用雇主提供的专用通讯工具,对运输路线等进行了事先模拟。
2021年6月1日中午,吴某某和焦某某根据雇主的指示到福建省晋江市一汽修厂处驾驶货车,按照指示往福建省福州市方向行驶,尔后在他人的带领下到达装货地点装货。二人在已怀疑该车货物是走私品的情况下,未查验货物,仍为其运输货物,使用雇主提供的专用手机、对讲机和定位仪等专用通讯工具,按照实时指定的路线行驶。
2021年6月2日13时许途经206国道寻乌县澄江镇加油站附近路段时,被寻乌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查获,现场查获牡丹、双喜、利群、芙蓉王等八个品种的假烟。经江西省烟草专卖局对涉案卷烟进行检验鉴定,该批涉案的13500条卷烟都是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价值总计人民币2083503.5元。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生产、销售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第六条 明知他人实施本解释第一条所列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运输、仓储、保管、邮寄、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生产技术、卷烟配方的,应当按照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温馨提醒
烟草制品是国家管控的专营专卖商品,非法生产、销售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可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而明知他人非法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为他人提供运输等帮助的,以共犯论处。切莫贪图小利,从而走上违法犯罪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