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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寻检说法】“天上掉馅饼”?15人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被判!
        时间:2021-11-1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竟有“天上掉馅饼”的事情?

        注意了!

        你已经踏入犯罪的边缘

        近期,寻乌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的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被告人陈某某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

        案情回顾

        2020年11月,犯罪嫌疑人陈某某通过微信认识了一位好友,对方称只需提供银行卡,就可以获取佣金。2020年11月至2021年2月间,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明知对方购买银行卡可能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以每张1000元的价格出租给对方。尝到甜头后,陈某某还陆续介绍了4名好友将5张银行卡出售给对方,并从中获取每张200元的介绍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检察官提醒

        天上不会掉馅饼,将自己银行卡、电话卡等出售、出租给他人,这些简单轻松却能获取高收益的行为可能恰巧为他人实施电信诈骗、洗钱等犯罪行为提供了便利,在使受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同时,更会让自身陷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泥潭之中。希望广大群众能时刻保持警惕,增强法律意识,注意保护好个人隐私,切莫因贪图蝇头小利而引火烧身。

         今年以来,寻乌县人民检察院已受理审查逮捕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23件23人,受理审查起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15件15人,所有起诉至法院的案件均作出了有罪判决。

         如今“断卡行动”正在全国如火如荼的展开,该行动对于打击电信网络诈骗上下游黑灰产业链条亦是出重拳、下重手。出借、出租、出售银行卡、手机卡、支付账户等行为不仅可能影响个人征信与今后开展金融活动的便利性,还具有刑事犯罪的风险,损人害己,一定要坚决杜绝!

        什么是“断卡行动”

        2020年10月10日,国务院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召开,会议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断卡”行动,严厉打击整治非法开办贩卖电话卡、银行卡违法犯罪。

        “断卡”是断的什么卡

        电话卡:既包括我们平时所用的三大运营商的手机卡,也包括虚拟运营商的电话卡,同时还包括物联网卡。

        银行卡:既包括个人银行卡,也包括对公账户及结算卡,同时还包括非银行支付机构账户,即我们平时所说的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

        为什么要“断卡”

        危害极大。“实名不实人”的电话卡,会被犯罪分子用来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还会用来进行网络贩毒、网络赌博。

        难以追查。这些钱大部分都是通过买卖的银行卡走账,难以追查和打击。每年因诈骗、网络赌博而上演的家庭悲剧不计其数,对我国的社会治安和家庭幸福造成了严重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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