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54万元“洗净”一口池塘
检察机关支持磋商促有效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图①:被“废水”污染的池塘
图②:修复后的池塘水清岸绿
图③:常德市武陵区河洑镇白鹤村航拍图
图④:检察官回访白鹤村村民
岸边绿树与水中的倒影交相辉映,芳草与野花迎风摇曳,鱼儿不时跃出水面,惊起一池涟漪……目前,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一起生态保护公益诉讼案的生态损害赔偿款已全部赔偿到位,涉案武陵区河洑镇白鹤村被污染的生态环境也已修复如初。
2021年8月17日,趁着夜深人静,白鹤村村民王某往村里的池塘偷倒了一车“废水”。让他没想到的是,第二天东窗事发,2万多元的“处置费”刚刚拿到手,他就被拘留了。让他更没想到的是,这一车“废水”给国家造成了1254万余元的巨大公益损失。近日,武陵区检察院以污染环境罪对被告人王某和“废水”来源企业负责人张某、车间主任郭某等人提起公诉。
往池塘偷倒32吨企业“废水”
变废为宝,是当下环保理念深入人心的一个重要课题,但是少数不法分子竟然借此牟取不正当利益。
曾经做过运输贩卖甲醇生意的王某,总是想着如何变废为财。2019年,他发现锅炉油(锅炉燃烧时使用的重油和油渣)的市场很好,就开始通过网络发布买卖信息。一次跟人闲聊时,他听说有很多车辆从广东一些地方拖“废水”和污泥进行处理“很赚钱”,就想参与进来。后来,他在自知不具备处理“废水”资质的情况下,在一个买卖锅炉油的微信群里发布了能处理“废水”的信息。
不久,王某就接到了“业务”。2021年8月15日,广东某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新材料公司”)总经理张某在公司车间主任郭某的介绍下,主动联系王某,请他处理一车“废水”。张某在明知王某没有处置“废水”资质的情况下,仍与其达成了协议,由广东新材料公司以每吨900元的价格,将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交给王某处理,王某以每吨300元的价格支付张某回扣。
2021年8月16日,王某通过网络平台联系江西某物流有限公司业务员聂某,再由聂某联系江西某汽运有限公司调度员庄某。聂某、庄某二人在不清楚是要运输“废水”的情况下,联系了灌车及司机巫某、李某,到广东新材料公司郭某管理的仓库内,在郭某帮助下将32.71吨“废水”装车,于次日运至武陵区河洑镇白鹤村。
之前,王某接手过类似“废水”,知道是可以直接烧掉的,这次的“废水”却点不燃。8月17日晚上9点多,王某干脆让司机把车开到了白鹤村开明农庄旁一池塘边,将“废水”直接倾倒于该池塘内。
事后,广东新材料公司支付给王某处置费2.9万余元,王某收到上述款项后支付张某回扣9813元。
8月17日当晚,“废水”开始强烈发酵。晚上11时许,池塘周边的村民陆续被池塘散发的恶臭熏醒,有的人失眠,反应强烈的人甚至流泪、呕吐不止,还有的人干脆就直接住进宾馆。随后,当地镇政府等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赶到现场,此时的水面上已漂浮了一层黄色的油,还不断有死鱼浮出来。
经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认定,广东新材料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液,均为危险废物,危险特性为毒性。经湖南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鉴定,废液在倾倒入池塘后,池塘水质与邻近未受污染水塘相比,化学需氧量、挥发酚和石油烃浓度有大幅度增加,废液倾倒造成了池塘水和底泥污染。
据专家介绍,此类企业“废水”一般分为“轻组分”和“重组分”两类,都是会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危险废弃物。“轻组分”可以当成锅炉油直接燃烧,但是“重组分”不能燃烧,需要专业的处理。
王某并不懂得企业“废水”的处理方式,故而想当然地选择了“一烧了之”或者“一倒了之”。
如何认定公益损失
王某“一倒了之”,却造成了巨大损失。2021年8月25日,公安机关对王某、张某等5人以涉嫌污染环境罪立案侦查。同年9月30日,武陵区检察院以涉嫌污染环境罪依法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王某、张某,对郭某取保候审。同年10月28日,该院依法批准逮捕巫某、李某。
2021年8月19日至10月10日,在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期间,常德市生态环境局武陵分局进行了应急处置,受污染池塘水的运输及处置费用为746万余元,受污染底泥的运输处置费用为535万余元,两项合计1282万余元,属于应急处置费用。该项费用由政府垫付。此外,在应急处置初期,该局委托湖南德环检测中心编制了事件处置应急方案,28万元应急方案编制费用计入事务性费用。
事件还造成了周边环境空气污染,但因在应急处置期间没有进行环境空气检测,无法对环境空气污染进行损失量化。
武陵区政府对此案高度重视,于2022年1月20日专门咨询武陵区检察院的意见。2022年1月28日,武陵区政府召集了区委政法委、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司法局、生态环境局等十几家单位以及广东新材料公司代表、法律顾问,就生态损害赔偿征求意见。武陵区检察院在会上发表了检察机关支持磋商的初步意见。1月29日,应常德市生态环境局武陵分局的书面申请,武陵区检察院依法对广东新材料公司、王某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危害生态环境行为进行民事公益诉讼立案。
“检察机关介入后,案件焦点集中在广东新材料公司应不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负责办理该案的武陵区检察院第五检察部主任刘朝明向记者介绍,虽然该公司并不知晓王某如何处置“废水”,但是妥善处置企业“废水”是其应尽的责任,绝不能放任他人“一烧了之”或“一倒了之”,破坏生态环境。
经调查,武陵区检察院认为,广东新材料公司在明知王某等人不具备处置危险废物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的情况下,仍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交由王某处置,并放任其将有毒废液随意倾倒,违反了水污染防治法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应当与王某一起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共同赔偿此次公益损失。
2022年1月29日,武陵区检察院向武陵区政府发出《支持磋商意见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及《湖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办法》的规定,该院建议区政府从明确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义务人、准确认定生态环境损害事实及进行充分的法律论证等方面,依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开展工作。
“该案中,启动生态损害赔偿程序的主体应当为常德市政府及以上的行政机关,若为其他相关部门或机构,应当完善授权手续。”刘朝明介绍,广东新材料公司系与王某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应承担连带责任,将二者列为赔偿义务人不仅有利于索要赔偿权利的实现,也有利于二者各自承担应尽责任。另外,该案系广东新材料公司与王某实施的共同侵权,故应重点证明二者在该案中所起的作用及共同实施的侵权行为,以及该行为导致的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后果。
从支持磋商到刑事审查起诉,揭开“废水”冰山一角
“公共利益归根结底是人民的利益,我院始终把公益诉讼检察作为践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重要途径,把提高办案效率、提升治理效能的要求贯穿于公益诉讼检察办案的各个阶段,努力做到办理一案、治理一域。”武陵区检察院检察长王朝阳说。
2022年1月29日,在采纳武陵区检察院《支持磋商意见书》的基础上,鉴于王某缺乏赔付能力,武陵区政府与广东新材料公司签订生态损害赔偿协议。因第三方企业同意减少受污染池塘水土的运输费用,最终双方确定赔付金额为1254万余元。春节小长假后,该公司已经赔付1254万余元。3月18日,案件的公益诉讼部分结案,环境损害修复完成,案件进入刑事审查起诉阶段。
办案检察官在审查证据时发现,广东新材料公司没有及时处理“废水”,而是在交了数十万元“管理费”之后,把它们拖到一个偏僻的仓库“储藏”了起来。包括王某等人倾倒的约32吨“重组分”和已经燃烧的近500吨“轻组分”,该企业非法处理“废水”总量达到2052吨。
办案检察官进一步了解到,正规处理此类企业“废水”,费用为每吨3000元至4000元不等,2000吨“废水”最低的处理费用都在600万元以上。市场上,部分企业负责人非但不按规定处理“废水”,甚至将“废水”以数百元一吨的价格进行售卖,给生态环境造成了直接的严重损害或者安全隐患。以涉案的广东新材料公司为例,其堆积“废水”的仓库就在一条河流附近,一旦发生泄漏或者污染,后果不堪设想。考虑到存在的重大环境污染安全隐患,在检察机关、环保部门等多方共同监督下,该公司在案发后合法合规地处理了余下的近1600吨化工废液。
2022年2月25日,武陵区检察院就该案的办理情况向常德市检察院进行了汇报,得到市检察院的支持和指导。常德市检察院从监督整改、完善损害赔偿程序、规范司法确认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指导意见。3月25日,武陵区检察院对王某等5名被告人提起公诉。
同时,第三方机构也出具了《常德市武陵区河洑镇白鹤村倾倒危险废物应急处置验收报告》,认为前述应急处置工作程序合规,符合相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要求,达到了原定验收标准。验收报告建议,有关部门后续要对区域地下水水质加强定期监测,确保污染物未渗透至地下。
2022年4月12日,武陵区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办案人员专程赶到案发地进行回访。此前被污染的池塘水和淤泥已经被完全清理,修复如初。白鹤村三组村民王开明介绍:“池塘被污染那几天,我们戴口罩都没办法遮挡住刺鼻的气味。污染问题得以解决后,村里重新往池塘投放了1500尾鱼苗,目前还没有发现一条死鱼。”
“我院坚持依法能动履职,在高质量发展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中,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案件信息共享机制、案件线索移送机制,大力拓展线索渠道,形成办案合力,实现双赢多赢共赢目标。”王朝阳说。
守护一方碧水清流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检察院检察长 王朝阳
该案中,为节约生产成本,广东某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竟然置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于不顾,不按环保要求处置生产“废水”,不但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犯罪,面临高额的罚金,而且需要连带承担上千万元的生态损害赔偿费用,企业的环保信用也染上了污点,可谓付出了高昂的代价。涉案人张某、郭某、王某和巫某、李某的法律意识淡薄,为了私利不惜铤而走险,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也将面临法律的惩处。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除了严厉打击污染环境刑事犯罪外,也在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中充分发挥了检察作用,在生态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两者的衔接上作出了有效尝试。一是在生态环境行政机关未移送线索的情况下,检察机关以支持配合者的姿态主动介入,谋求当地政府的共识。二是充分利用检察机关的法律专业优势,利用刑事检察部门收集的证据,为行政机关开展磋商提供支持。检察机关参与赔偿磋商,以发出《支持磋商意见书》的方式,对认定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明确赔偿义务人以及赔偿责任承担方式等提供法律意见,确保赔偿协议的司法权威性和公信力。三是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监督职能,监督磋商结果是否公正合法、生态损害赔偿程序是否合法完善,并介入生态修复的验收环节,与生态环境部门一起实地走访,了解发案地周围群众意见,参与验收专家评审会等,以此确保被损害的生态环境得到有效救济。
在该案办理中,检察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紧密衔接,两者形成强大合力,很好地实现了对环境污染的有效治理。未来,武陵区检察院将坚持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积极贯彻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环保理念,立足检察职能,办理相关刑事、公益诉讼案件,监督责任单位和个人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责任,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