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水林贩卖毒品抗诉案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以(2016)赣0722刑初249号判决书对被告人钟水林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作出判决,判决被告人钟水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一万元。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收到该判决书后,经依法审查认为,该判决书认定钟水林转售给张世华冰毒0.92克的事实属代购性质,认定事实错误,从而导致量刑不当。我院认为钟水林三次向他人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应在法定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予以量刑。特提出抗诉,并获得市院支持。信丰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2日判决如下:一、维持信丰县人民法院(2016)赣0722刑初249号刑事判决第一项中对被告人钟水林的定罪及附加刑部分,即被告人钟水林犯贩卖毒品罪,罚金一万元。二、撤销信丰县人民法院(2016)赣0722刑初249号刑事判决第二项及第一项中对被告人钟水林的量刑部分。三、原审被告人钟水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赣公网安备 360722020001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