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检干字〔2017〕03号
关于刘全蔚李娴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本院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经院党组决定任命:
刘全蔚为信丰县人民检察院书记员;
李娴为信丰县人民检察院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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