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检干字〔2015〕1号
关于王鑫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本院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经院党组决定任命:
王鑫为信丰县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
何丹丹为信丰县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
王伟为信丰县人民检察院书记员;
钟梅兰为信丰县人民检察院书记员。
免去:
王鑫为信丰县人民检察院书记员;
何丹丹为信丰县人民检察院书记员。
赣公网安备 360722020001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