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1日,省检察院召开首场网络新闻发布会,围绕“新时代江西生态检察新征程”主题,通报全省检察机关自2015年以来开展生态检察工作、司法助力生态文明建设情况。
经过两年多的司法实践,全省生态检察工作力度持续加大,通过严厉打击危害生态环境犯罪、倒查背后职务犯罪、创新法律监督手段等,构筑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立体防线”,得到了最高检、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省政协主要领导充分肯定和社会广泛认可,“生态检察”已成为江西检察工作对外展示的一张靓丽名片。
批捕生态环境领域嫌犯849人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建设生态文明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在网络发布会上,省检察院新闻发言人、政治部副主任、新闻处处长周文英介绍道,在全国首批生态文明试验区江西,全省检察机关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迈上了护航美丽中国“江西样板”的新征程。
2015年8月,省检察院部署开展了为期一年的“加强生态检察,服务绿色崛起”专项监督活动,在全国检察机关率先提出“生态检察”。2016年9月接力部署开展“生态检察工作深化年”活动。2017年8月召开全省检察长座谈会,进行全面总结,进一步推动生态检察工作常态化、专业化、制度化、规范化发展。2017年11月28日至29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6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检察院检察长刘铁流关于生态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
据介绍,全省检察机关立足职能,依法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资源刑事犯罪。注重加强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生态脆弱区的司法保护,坚决打击盗伐滥伐林木、非法采矿以及污染水源、大气、土壤等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2015年1月至2017年10月,全省共批准逮捕生态环境资源领域刑事犯罪嫌疑人849人,起诉3543人,其中依法办理了新余市仙女湖水污染等社会高度关注的环境污染事故中涉嫌犯罪案件。
同时,坚决查办生态环境资源领域职务犯罪。2015年以来,共立案侦查生态环境资源领域职务犯罪案件763人,其中贪污贿赂犯罪546人、渎职侵权犯罪217人。依法查办了省国防科工办原副主任廖晓凌(副厅级)、进贤县原副县长罗通文、鹰潭市水利局原副局长王国金等21名在非法减免矿山管理服务费和排污费、下放环保处罚权以及生态工程承揽等方面的县处级以上干部职务犯罪案件。
建立健全重大环境污染破坏事件同步介入调查机制,深挖事故背后的职务犯罪问题。其中,宜春市检察机关以涉嫌渎职罪立案侦查上高县自来水污染事件中2名涉案责任人;吉安市检察机关立案查处了永新县三湾乡大面积毁林炼山事件背后的渎职犯罪8人,以实际行动积极回应群众呼声。
参与“三净”行动治理“老大难”
针对全省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存在的普遍问题,全省检察机关主动跟进省委、省政府部署开展的“净空、净水、净土”行动,集中力量查办了永丰县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原副大队长陈武华环境监管失职案及一批污染大气案件,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加大对长江、赣江、鄱阳湖等重点河湖流域生态系统的环境保护,推动治理了城市黑臭水体、工业废料超标排放、畜禽养殖污染等污染空气、水和土壤的“老大难”问题。
南昌市检察机关督促职能部门取缔违规排污的“黑作坊”“黑工厂”等230余家,搬迁赣江边2个严重影响饮用水源安全的码头,促进了城区水环境治理。抚州市检察机关针对辖区内多家加工厂在焚烧废旧电子产品提炼贵重金属中违法排放有毒废气废料问题,及时监督职能部门依法查处,推动当地开展专项整治。
宜春、吉安、抚州等地检察机关立足辖区内森林资源丰富的特点,在森林保护、退耕还林、水土保持、野生动植物保护等涉林领域开展了“小专项”监督活动。赣州市检察机关积极参与赣南稀土资源和东江流域水土保护工作,重点打击涉矿、涉林监管领域职务犯罪。
积极摸排线索推进公益诉讼
2017年6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决定后,全省检察机关把提起公益诉讼作为加强生态检察工作的重要抓手,推动解决生态环境突出问题。2017年7月至10月,共收集生态环境资源领域公益诉讼案件线索176件,占线索总数的88%,发出诉前检察建议61件,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纠正违法21件。如针对一家矿业公司在生产作业中未按规定做好水土保持措施,致使砂石淤塞河床降低泄洪能力,严重危害社会公益的问题,安远县检察院及时发出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督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职,涉案公司立即停止违法生产,并按要求及时整改到位。
全省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职能,综合运用抗诉、检察建议、支持起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多种手段,促进相关职能部门和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生态环境监管和保护职责。2015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共办理生态环境资源领域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案件947件。
加强协作构筑“立体防线”
除自身监督力量的有机调配外,全省检察机关还与多部门联动,形成打击合力。
2015年来,省检察院与省公安厅、省环保厅共同印发了《江西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细则》,与省高院、省公安厅、省环保厅会签了《关于规范全省环境污染犯罪案件检(监)测鉴定工作的通知》,与省国土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等部门定期互通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执法司法情况,统一执法标准,推动形成生态环境保护合力。全省各级检察机关与同级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加强联系,会签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等文件220余件,逐步实现对生态环境资源领域案件的实时监督,有效防止涉罪案件止步于行政执法环节。建立派驻生态保护行政执法机关工作机构。密切与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联系,构筑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立体防线”。
今年9月,省检察院承办鄂湘赣三省检察机关服务长江中游城市群建设第三次联席会议,将生态检察工作确定为会议主题,推动出台了《鄂湘赣三省检察机关关于加强生态检察区域协作服务和保障长江中游城市群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探索建立跨区域环境污染案件会商、联席会议、情况通报、线索移送、司法联动等生态检察异地协作常态化机制,明确了生态检察异地信息共享、交流培训等制度,共同发力推进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形成惩治和预防跨区域生态环境犯罪工作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