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访人员反映情况、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信访人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信访人应当听从工作人员劝导和安排,到指定地点依法文明有序信访。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人民检察院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人民检察院,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影响正常办公秩序;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三)侮辱、殴打、威胁检察人员,或者非法限制检察人员人身自由;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故意破坏信访接待场所设施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留弃在信访接待场所;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对于信访人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应当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对于劝阻、批评或教育无效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三、来访接待实行法定工作日接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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