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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犹县检察院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典型案例
        时间:2018-07-1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基本案情:本院在开展水资源保护专项监督活动中发现,上犹县水利局在处理钟某无证采砂的案件过程中,存在履行监管职责不及时的情况案涉人钟某未经批准上犹县东山伏垇村擅自设置砂场无证采砂。其采用挖机、铲车采砂方式,利用洗砂平台、分筛装置等设施,在河道内滥采乱挖;未随采随运,在河道内擅自非法堆积砂石或废弃物,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诉前程序:上犹县水利局作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辖区内河道主管机关,负有水利工程建设管理、防汛抗旱、水资源管理、给排水、工程建设、河湖治理保护和开发等具体职责,依法对违反水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十四“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四)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五)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河道采砂实行许可制度。未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河道采砂许可证,不得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河道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查封、扣押采砂船舶(机具),没收非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开采的砂石价值或者破坏的砂石资源价值在三万元以上,或者两次以上未经许可河道采砂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没收采砂船舶(机具),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案涉人钟某未经批准上犹县东山中销村擅自设置砂场无证采砂,破坏水生态环境,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上犹县水利局虽已介入调查,但并未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监督纠正以免国有财产及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失。为加强贯彻落实市院、市水利局《关于联合开展水资源保护专项监督活动的通知》(赣市检[2018]1号)要求,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害,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上犹县水利局提出检察建议:依法履行水行政监管职责,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按照有关规定对钟某的违法行为及时处理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河道原貌,清除在河道内堆积的砂石及废弃物;若相关责任人员涉嫌刑事犯罪的,将有关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行政机关整改情况:我院立案后,上犹县水利局党组高度重视,主要领导亲自过问,亲自部署,安排水政执法工作的分管领导牵头,水政监察大队具体负责,对当事人未经批准,设置砂场,非法采砂行为责令其停产停业,下达了“限期拆除通知书”,限其主动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通知下达后,当事人仍然加工生产,我院及时发出检察建议,督促水利局履职,经多次现场跟进监督,2018年5月25日当事人拆除了砂场的采砂、洗砂等所有生产设备,并清理河道内堆积的砂石和废弃物,恢复河道原貌。

        案件意义河道砂石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河道砂石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不同而改变,未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河道采砂许可证,不得从事河道采砂活动。我县河道砂石开采权于2015年12月31日到期后,实行了全面停采并下发了《停止河道采砂作业通知书》。近三年来,现有砂场均属于非法砂场,所进行的一切采(洗)砂生产活动均属于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破坏河道生态环境,有碍河道行洪畅通,在我院参与、促成的全县整治非法采砂专项活动中,我院主动作为,提前介入,充分发挥民事行政检察职能及驻水利局检察室优势,积极主动监督水利部门从活动方案制定、调查、整治、整改等所有环节,促使活动取得明显成效,截止6月20日全县共整治非法采砂点31个,章江源头水资源得到前所未有的保护。

         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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