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8年5月,被告人张某某在马来西亚旅游时认识被害人巫某某,并添加了微信好友用于平时联系。回国后,两人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张某某介绍巫某某投资购买比特币和ETH项目,2019年3月开始,被害人巫某某信以为真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陆续转了40000多元到被告人张某某指定的账户内用于购买比特币。同年6月被害人巫某某转账10000元后,张某某谎称给巫某某购买了等值比特币,实际上将这10000元用于个人开支。2019年6月比特币平台被关闭,巫某某无法提现和交易,被告人张某某拉黑巫某微信并隐匿。2019年10月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到上犹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作案经过,被告人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检察机关指控
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1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张某某具有累犯情节和自首情节。
判决结果
上犹县法院以被告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