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上检公诉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南康市,居民身份证号:360782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地江西省南康市唐江镇**村**坳**号。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上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2020年4月21日14时在南康市唐江镇摇前村朋友刘某某家吃午饭并饮用了白酒,15时许其驾驶赣B*****小型轿车从南康市唐江镇摇前村往上犹县方向行驶,在上犹县357国道603公里200米时,被上犹县公安局交管大队民警拦下,经用酒精安全检测仪吹气检测,其酒精含量达醉酒驾驶标准。民警当即带其到上犹县人民医院抽血备检。
经赣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陈某某血液鉴定结果是送检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84.2mg/100m1。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陈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有坦白情节,且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