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 年* 月*日出生于江西省上犹县,公民身份号码362125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江西省上犹县黄埠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上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今,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在上犹县**村承包农田种植沙田柚。2019年4月,因担心其种植的沙田柚果树被河堤旁生长的野生樟树挡住阳光影响生长,张某某遂携带锯子和柴刀等工具前往**村***组的***,在未经有关部门审批的情况下将河堤旁4株野生樟树树蔸处环割剥皮,致使4株野生樟树遭受到不同程度毁坏。
经上犹县林业局工程师徐某军、温某辉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某非法毁坏的樟树进行鉴定,被毁坏的树种为香樟,俗称樟树,樟科樟属植物,该树种被列入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名录,毁坏株数4株,其中死亡1株,生长受严重影响2株,生长受轻微影响l株。其中毁坏林木蓄积共1.637立方米,其中死亡香樟蓄积量0. 278立方米/l株,生长受严重影响香樟0.677立方米/2株,生长受轻微影响蓄积量0.682立方米/1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鉴定意见;3.现场勘验笔录;4.证人证言;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擅自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樟树,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权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居住在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黄埠镇**村***组,联系方式:159********。
2.侦查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物证随案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