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公诉刑诉〔2019〕21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宜黄县,公民身份号码362527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黄县神岗乡**村***组**号,现住江西省宜黄县**路**号租住房。被告人张某某因盗窃罪于2013年2月6日被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6年1月16日假释期满。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24日被上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在马来西亚旅游时认识了被害人巫某某,并添加了微信用于平时联系。后张某某介绍巫某某投资购买比特币和ETH的项目,并提供了虚假比特币piustoken平台网站和收益情况。从2019年3月开始,被害人巫某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陆续转了四万多元到被告人张某某指定的账户内用于piustoken平台购买比特币。同年6月4日,被害人巫某某向被告人张某某的指定的账户转账10000元后,张某某谎称给巫某某购买了等值比特币,实际上将这10000元用于个人开支,经piustoken平台截屏显示,巫某某账户上的比特币数量前后未增加。2019年6月27日,piustoken平台被关闭,致使巫某某的比特币无法提现和交易,后张某某拉黑巫某某微信,致使巫某某无法联系上张某某。
被告人张某某知道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到上犹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1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累犯情节和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权
2019年12月30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押于上犹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叁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