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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检刑诉〔2020〕77号
        时间:2020-08-1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检察院 

         诉 书

        上检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上犹县,公民身份证号码:362125197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上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年5月28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上犹县,公民身份证号码:362125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镇**村**组,现住上犹县**镇**村谢某某出租房***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上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年5月28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和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谢某某,2019年12月24日驾驶其大众捷达(车牌号:赣B*****),搭载被告人朱某某至上犹县社溪镇乌溪村马岭钨矿踩点,确定该地确有机器闲置后,2019年12月26日下午,谢某某驾驶朱某某的蓝色轻卡(车牌号:赣B*****)再次来到上犹县社溪镇乌溪村马岭钨矿,两人分两次将吴某某闲置废弃在矿山上的破碎机、空压机等机械盗走,盗窃所得赃物卖至上犹县**镇**村**废品收购部,获利4300余元。2020年1月20日,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在上犹县东山镇谢某某家中将谢某某、朱某某抓获归案,经讯问,两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020年1月21日,被告人谢某某、朱某某家属赔偿了被害人吴某某人民币5000元整,并获取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现场勘验记录及现场照片;3、电子证据;4、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6、被告人谢某某、朱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实施盗窃,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小平

        2020年6月16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住上犹县**镇**村**组,被告人朱某某现住上犹县**镇**村谢某某出租房***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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