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公诉刑诉〔2019〕204号
被告人谢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上犹县,公民身份号码362125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上犹县东山镇**路11号,现住上犹县东山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上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上犹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被告人谢某某租赁位于上犹县东山镇**路**餐馆*楼的房屋,放置五台麻将机开始对外营业,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和用具。
营业期间,谢某某按时间段对每桌麻将收取60元的费用,平均每日接待赌博人员10余人。
9月18日15时30分许,上犹县公安局民警到被告人谢某某正在经营的麻将馆内进行检查,查获参与赌博人员20人及麻将等物,并将谢某某传唤到案。
被告人谢某某自开设赌场以来获利不少于人民币4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情况说明等;2.辨认笔录;3.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用具,从中营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谢某某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犹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楚楚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被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
2.卷宗叁册;
3. 光盘壹张;
4. 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