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公诉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谢某甲,曾用名谢某乙,男,1973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公民身份号码362421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安市青原区****乡**村**自然村**号,现住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中学旁出租屋。现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8月16日被上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9日被我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上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期限两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为实施盗窃,被告人谢某甲、郑某某(另案处理)伙同他人以给狗喂食添加氰化物的腊鸭肉毒杀方式盗窃他人家养狗牟利,二人共同出资租赁位于南康区华府世家*栋***室仓库用以储藏处理好的狗肉,各自踩点、分头盗窃,用相同的销售渠道各自出售盗得的狗肉。
1、2019年8月8日凌晨6时许,被告人谢某甲在上犹县黄埠镇手岗村拐形组附近路旁,盗窃了肖某家养的一条黄色土狗。
2、2019年8月9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谢某甲在上犹县黄埠镇南村村金山大道附近路边,盗窃了朱某某家养的一条黄色土狗。
3、2019年8月9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谢某甲在上犹县黄埠镇黄沙村金山北F区安置点旁的附近路边,盗窃了蓝某家养的一条黑白相间土狗。
4、2019年8月12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谢某甲在上犹县黄埠镇黄沙村光忠家具厂附近的路边,盗窃了蓝某某家养的一条黄色土狗。
2019年8月14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谢某甲在南康区华府世家*栋***室仓库被办案民警抓获归案。同时,办案民警在涉案仓库内搜查并扣押了13条已被毒杀的狗。
经赣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受理鉴定的样本:冰柜内死狗的狗肉1份,冰柜内提取的腊肉1份,冰柜内提取的疑似用于毒狗的可疑毒物1份,鉴定结论为送检的3份样本中均检测出氰离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物证及照片;3、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4、鉴定意见;5、被害人肖某等人的陈述;6、证人郑某某等人的证言;7、被告人谢某甲的供述及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明祥
2020年4月17日
附:
1. 被告人谢某甲现羁押于上犹县看守所。
2. 证据材料伍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