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公诉刑诉〔2020〕7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尾市陆河县,公民身份号码441523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陆河县**镇**村委会**村,现住上犹县东山镇***酒店后**公司宿舍。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上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上犹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份起,被告人邱某某在上犹县东山镇碧桂园建筑工地从事木工工作。在工作中接触到工地存放电线的仓库,发现仓库平时无人看管,仓库门用铁链锁关门,因铁链锁较长,门没有锁紧,有较大的缝隙,遂产生盗窃仓库内电线的想法。2019年6月25日起,被告人邱某某多次利用下午和傍晚无人时用自制的钢筋铁钩从门缝中钩出仓库里的电线,然后将盗窃得的电线用其私家车(哈飞牌小轿车,车牌号:粤B*****)运至赣州市经开区**废品收购站老板龚某某(已判刑)处售卖。截止至案发,被告人邱某某共实施盗窃电线多次,出售电线九次,共获利人民币52800元。经上犹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告人邱某某盗窃的电线价格共计人民币89776.00元。
另查明,被告人邱某某于2019年8月12日在上犹县***工地被办案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价格认定书;3.现场勘验笔录;4.证人证言;5.被害人陈述;6.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邱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明祥
2020年2月13日
附:
1.被告人邱某某现羁押于上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移送物品详见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