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公诉刑诉〔2019〕77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上犹县,公民身份号码362125195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上犹县**乡**村**组,现住上犹县东山镇**小区**栋***室。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上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上犹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6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31日,被告人邱某某及邱某甲(已判决)以袁某某承包的山场开路所产生的泥土和石头会掉在他们女婿陈某甲、陈某乙的山上为由,一同阻挠袁某某施工,并向袁某某索要钱财,袁某某被迫支付了人民币7600元给邱某某、邱某甲,后二人平分。
2019年3月22日,公安机关根据邱某某告知的地址,前往被告人邱某某所在地将其传唤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何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袁某某的陈述;4.同案人邱某甲的供述;5.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等手段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邱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犹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楚楚
2019年6月26日
附:
1.被告人邱某某现在羁押于上犹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贰册。
3.光盘壹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