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公诉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上犹县,公民身份号码3621251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水电装修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犹县**镇**村*组*号,现住江西省上犹县**镇*****单元*楼。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4月2日被上犹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同年4月3日被上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 年3 月20 日傍晚,被告人李**驾驶赣BF**** 轻型栏板货车由上犹县城往**镇方向行驶,18 时49 分许行驶至江西省赣州市上犹S547 省道10 公路100 米路段时,撞到前方横过人行横道的田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事故造成田**当场死亡、车辆受损。案发后,李某某及时拨打“110”“120”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2020年4月15日李某某与被害人家属就民事赔偿达成了协议,被害人家属出具了刑事谅解书。
2020 年3 月23 日,经赣州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田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胸腹腔脏器闭合性损伤而死亡。2020年3月20日,经上犹县公安局交管大队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李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田某某不负本事故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物证;3.证人证言;4.现场勘查笔录;5.鉴定意见;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思想麻痹,法律意识、安全意识淡薄,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遇行人正在通过时未停车让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在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具有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本院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与被害人方就民事赔偿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方的刑事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邹盛安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居住在江西省上犹县**镇*****单元*楼,联系电话:************。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