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公诉刑诉〔2020〕8号
被告人顾某某,曾用名顾某五,男,19**年**月*日出生于贵州省安龙县,公民身份号码52232819**********,汉族,小学文化,工程承包商,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安龙县龙广镇**村*组**号**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1月22 日被上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7日被上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 年7月14日,被告人顾某某与浙江中垚建设上犹碧桂园一期工程项目承包人廖某某,签订了该工程2#至12#楼的外脚手架分项及安全围护及文明围护施工项目企业内部经济责任承包合同。合同签订后,顾典斌雇请梁某某、杨某某、邱某某等人负责施工,因顾某某没有按合同履行义务,工程未完工,经廖某某与顾某某双方协商同意,对2018年7月14日至2019年3月工程进行结算,工程款共计608000元,该款按工程进度于3月7日前已全部结清。顾某某对先后结到的工程款除正常开支和支付工人部分工资外,仍拖欠梁某某、杨某某、邱某某、庞某某、严某某、王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八人2018年9月至2019年1 月工资共计129526元。2019 年3 月11 日,梁某某、杨某某、邱某某等人依法向上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和申请立案,上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调查后,按法定程序于2019 年3月19 日对顾某某作出行政处理决定,限其于2019年3月27日前支付梁某某等八名工人工资129526 元;于2019年3月29 日对顾某某作出行政处罚5000元的决定,顾某某均未执行。上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查和上犹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后,顾某某一直在外躲避、藏匿,之后又将手机号码更换失去联系。2019 年11 月21日上犹县公安局民警在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天子度假村工地将顾某某抓获。2020年1月,顾某某妻子先后将顾某某拖欠的129526 元工资支付给了工人。被告人顾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8名劳动者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129526元均超过三个月以上,经上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本院审查起诉阶段其家属已全部支付了所欠的工人工资,依法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顾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邹盛安
2020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上犹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