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刑事申诉简易公开听证案
【关键词】
刑事申诉? 矛调中心? 网格管理
【要旨】
对一些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的信访人,以上门开展简易公开听证的方式审查办理,充分依托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简称矛调中心)资源集成优势,邀请当地矛盾调处能力较强的人民调解员、法律工作者、村(居)委会代表等担任听证员,把听证室“搬”到信访人家门口,以人民群众可感可触可信的方式,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当地,同时利用基层网格管理跟踪问效,既实现矛盾实质性化解,又促进人民群众法治观念养成。
【基本案情】
申诉人张某某,系原案被害人任某某的丈夫。
2021年8月19日晚,被告人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至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某路段时,因超速且疏于观察,将停留在非机动车道内的任某某撞倒,致任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徐某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经认定,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任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2022年2月28日,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判决生效后,张某某不服,以原案被告人徐某交通肇事后未出面道歉和赔偿,法院对徐某判处的刑期太轻,且法院未同意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未通知其参加庭审为由,向南湖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检察机关组织简易公开听证过程】
审查办理。申诉案件受理后,南湖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由检察长包案办理,控申、刑检等部门协作配合调阅原案卷宗、询问原案办案人员及当事人、核实证据材料。经审查,原刑事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量刑适当,张某某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承办人经与张某某进一步沟通了解到,其不服判决提出申诉的主要原因是对法律规定不理解,认识存在偏差;家庭经济困难,事故发生后未获得任何赔偿,内心难以接受。
听证准备。为快速有效解开申诉人法结心结,南湖区人民检察院经征得张某某同意,决定举行简易公开听证会。依托浙江省12309检察服务中心成建制、常态化入驻矛调中心,多部门一地办公、区镇村三级联动的特色协同优势,南湖区人民检察院邀请具有多年刑辩工作经验的派驻律师和群众工作经验丰富的人民调解员担任听证员,并提前将申诉材料送听证员审阅。同时考虑到张某某身患残疾,腿脚不便,家中有年近九旬的老母随时需要照顾,南湖区人民检察院将听证场地安排在申诉人所在地村委会,以上门形式开展简易公开听证,同时邀请村网格员一同参与听证。
公开听证。2022年3月24日上午,张某某刑事申诉案件简易听证会在当地村委会召开,检察长担任主持人,原案检察官、张某某及其民事诉讼代理律师、村网格员到场参加。针对申诉人提出的问题,承办检察官指出,徐某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候处理,属于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两高”量刑指导意见,本案应在两年以下确定基准刑,法院判决综合考虑事故责任认定、自首、认罪认罚及未赔偿等情节,确定的刑期并无不当;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系代理律师根据张某某授权,为单独提起民事诉讼以获得更多赔偿而自愿放弃撤回,并非法院不同意其请求;徐某案发前经济条件窘迫,无赔偿能力,且案发后即被羁押,因此未能出面道歉。听证员随即指出,法院根据徐某的犯罪性质、情节所作判决,在量刑时已考虑徐某未赔偿情况;因张某某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后,其不再具有刑事案件当事人身份,法院未通知张某某参加庭审亦不违法。村网格员介绍了张某某的家庭情况,指出其为该村普通农民,与老母亲共同生活,二人均患多种疾病,需要长期服药,家境贫困。经过各方深入讨论交流,检察官详尽释法说理,听证员从中立的第三方角度发表了评议意见,一致认为法院判决并无不当。张某某表示相信法律的公平公正,并当场签订息诉息访承诺书。
听证结束后,南湖区人民检察院考虑到张某某因案致贫的生活现状,立即启动司法救助程序,三天内即向张某某发放司法救助金3万元,并建议村委会对张某某的家庭生活情况予以关注、给予帮扶。张某某对检察机关的做法表示满意和感谢。南湖区检察院还积极联系村网格员开展回访,得知张某某目前生活稳定,心中“症结”已化解。
【典型意义】
针对信访群众年老体弱、不宜远行,或因婚姻家庭、亲友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引发的信访案件开展上门简易听证,根据听证需要解决的问题,依托矛调中心大调解格局,发挥横向多部门协作、纵向多层级联动的协同优势,选取群众熟悉信任、工作经验丰富的人士担任听证员,就地开展释法说理。同时,把检察工作积极融入基层社会治理大格局,借助网格员等基层力量,加强“点对点”精准帮扶,真正解决信访人实际困难,实现“案结事了人和”,是检察机关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以诉源治理促国家治理的能动履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