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等人与谢某某(已判刑)约定,由刘某某提供现金担保 ,谢某某将上线的电信诈骗资金转到刘某某提供的账户,然后通过购买USDT(泰达币,虚拟数字货币)洗白。
刘某某等人利用谢某某不敢报警的心理,便计划将需要洗白的资金骗走,于是准备了40万元现金来到瑞金找到谢某某。谢某某等人验资无误后,便将刘某某提供的银行账户发给了其在境外的上线。

随后,陆续有需要洗白的电信诈骗资金53万余元人民币汇入了刘某某提供的银行账户,但刘某某等人收到钱后并未将换算后的USDT转入对方指定的收币地址,而是带着40万元担保现金趁机离开了交易现场,将这些诈骗资金占为己有。

检察官认为,刘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其愿意通过USDT帮他人“洗钱”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具有自首、立功、认罪认罚等情节,经我院提起公诉,法院采纳我院量刑建议,以诈骗罪分别判处刘某某等人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并处罚金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