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今天是   本网站已支持IPv6网络
        首 页  基本信息  检务指南  检察活动  统计总结  通知公告  联系我们
        检察概况
        院领导介绍
        组织机构
        检察长信箱
        瑞金检察微信
        瑞金检察微信
        瑞金检察头条
        瑞金检察头条
         
        当前位置:首页>>以案说法
        瑞金身边案丨收废品“收”进看守所,他是怎么做到的?
        时间:2022-11-16  作者:  新闻来源:赣州市  【字号: | |

        “什么,收废品也会犯罪?”

        从事收购行业的人员注意了!一定要擦亮眼睛,收购来路不明的物品,可能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案情回顾


        被告人钟某(已判刑)多次从瑞金市各处工地盗窃钢管扣件,并于当日将盗得扣件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卖给邓某的废品收购店。被告人邓某贪图小利,明知钟某所卖扣件可能是偷盗所得,仍多次从其手中收购大量扣件。经鉴定,被盗钢管扣件总价值为9867.7元。


        检察机关认为,邓某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经我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邓某拘役一个月零七天,并处罚金3000元。


        检察官说法



        废品收购经营者在收购物品时应当了解清楚物品来源并做好登记,如果收购的物品来源不明或者明知物品来路不正,千万不能存在侥幸心理低价去收购,发现对方存在销赃行为应当及时报警,切莫因蝇头小利而触犯法律。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地址:江西省瑞金市象湖镇金都大道2号 邮编:342500
        技术支持:正义网 工信部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